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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4月 09, 2017

【维权网24562】 上海二中院驳回江天勇之父关于上海报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的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4月4日,本网获悉: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二中院驳回江天勇之父江良厚关于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的上诉,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案报道系针对江良厚之子作出,而名誉权属于人身权,涉案报道并未提及江良厚,故与上诉人江良厚不存在诉讼法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江天勇之父江良厚认为上海报业有限公司旗下网络新闻平台澎湃新闻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一篇题为《江天勇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其本人及其儿子的名誉受到损害,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不实报道、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2017年2月13日,江天勇父亲江良厚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书认为:"现江良厚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针对其子所作的报道,与江良厚没有直接关联,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江良厚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

然而,相似的名誉侵权案在法院得到立案、审理和判决。例如:2016年8月15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对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民族英雄的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并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法院认为,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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