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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4月 30, 2011

转贴:遇罗克案张志新案真相

转贴:遇罗克案张志新案真相

转自:石华宁 博客, 来自: Fantasia (杭州)

张志新之死何时公布真相

一、关于张志新死时描述的两点疑惑?

  我在文革期间当了五年兵,看押了五年的犯人,以本人的亲身经历对张志新死后那批文人宣传的所谓事实提出疑问:第一:张在监狱中曾被轮奸。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在那个年代,不论是什么犯人,一般都是集体关押,除了极个别的重刑犯是单独关押的,但纪律十分严格,不论是任何人的提审,都要经过严格的交接手续。做为警卫部队的哨兵一般只会一个哨位只有一个哨兵,而带班员(一般都是正副班长)或游动哨几乎十分钟就会来一次,还不时的有管教干部(警察)随时都可能出现,并且那时的军人是十分注重自己的政治生命的,如果当上几年兵入不了党,在退伍时都会在自己的老乡面前羞愧得抬不起头来,因此绝大多数军人是不可能去集体干这种事。至于说是警察干的也近于荒唐,首先在军人的眼皮底下不可能做得到,再说那个年代的警察基本上与军队性质差不多,而且军警本身就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相互监督,即使有个别思想肮脏的人,在那个人人想立功授奖的年代中,想在这两个部门中找到与自己的同伙,无疑近乎天方夜潭!在我当兵五年的经历中仅听说过(还不是亲眼所见)以前有某个警察,被一女犯主动拉下水,犯了错误(而且根本就没有性交)。第二,张在行刑前被割断喉管。有头脑的人应当想一下,这也是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的,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不想让她喊出口号来(且不去深究是革命的或是反革命的),这确实是当时对待死刑犯(特别是政治死刑犯)的一种措施,我在当兵五年中曾执行过多次警戒任务,且都是非常近距离的看到那些死刑犯们如何上路的。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只要用吊背绊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被执行死刑的犯人有这样的举动,只需要将其绊在背后的手臂向下稍压一下,犯人就会连呼吸都困难,更不要说喊口号了。试问有必要割断她的喉管来防止她呼喊口号吗?如果真这样做了,那么死刑犯执行枪诀之后的照片如何上报?

二、真实的“遇罗克”和“张志新”

  经常看到有人拿遇罗克和张志新说事,试图利用个案丑化文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遇罗克”、“张志新”已经被涂抹的面目全非,完全失去了本来面貌。而本文试图还历史以真相,告诉你一个真实的遇罗克和张志新。

  遇罗克谈不上什么“被害”,遇罗克在文革中被判死刑,原因是私藏手榴弹,预谋暗杀毛主席。1967年夏天,《中学文革报》的大部分成员到东北去看武斗的热闹,遇罗克在长春车站赶上发武器,就带了手榴弹回到北京,后来又害怕被查出来,想到香山埋了,就这样被***局盯上了。最后死刑判决书上写的也是:阴谋杀害伟大领袖毛主席。[注释1] 说遇罗克暗杀毛主席并非空穴来风,手榴弹就是物证。文革武斗分子也有手榴弹,但那是为了保卫毛主席,性质完全不同。有人说遇罗克的言论惹了大祸,这是对的。遇罗克的反革命言论直接改变了手榴弹这个物证的性质。这不奇怪,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手里也有武器,而萨达姆是否支持美国的态度,就是决定他生死的关键。萨达姆亲美的时候,美国非但不会收缴他的武器,而且还会支持他打两伊战争,CIA还会给他化学武器去杀库尔德人。但是萨达姆只要一旦反美,连两个儿子都要被杀。萨达姆的一家人,连同被美军飞机炸死的伊拉克平民百姓才是真正“因言论获罪”,遇罗克算不了什么。

  按照所谓现代民主社会的观点,遇罗克公开发表反政府言论,再加上私藏手榴弹也是违法。比如说在美国,一个人公开批评美国反恐怖政策,又私藏手榴弹,被怀疑暗杀布什总统,这种人FBI一定不会放过。手榴弹与普通枪支不同,如果私藏枪支,还可以找借口说是自卫用,而手榴弹则完全是攻击性武器。遇罗克这种反革命暴徒的死,绝对算不上什么“被害”,也算不上“烈士”。特别是,遇罗克的弟弟遇罗文叛逃美国后公开投靠反华组织,逢共必反,发表大量反动文章从各角度对中国共产党破口大骂。所以完全无必要给遇罗克翻案。

  再说张志新,张志新完全是按照某种需要制造出来的典型。原《光明日报》驻辽宁记者站记者、张志新冤案系列报导者陈禹山等人对张志新的本来面目遮遮掩掩,1979年秋,张志新的妹妹张志勤就曾经在北京曾追问陈禹山:为什么辽宁有些人说我姐姐有“作风”问题? 陈对此避而未答。当时关于张志新的报道中,已经披露了张写给丈夫和女儿的遗言:我对不起你们……这句话是双关的,既有自己遭罪牵连家庭的意思,也有一种夫妻感情上的内疚。但那时陈禹山觉得对张志新的私人生活不应过多暴露,因为那时张志新已经被某些人指定为揭批文革的英雄人物了。

  而实际上,张志新确有“第三者”,以至于20年后陈禹山才终于说出实情,陈回忆说,当时辽宁一些人传言张志新“生活作风”有问题,其实是有所依据的。陈在调看张志新案卷时见到了张本人自白:她确实同沈阳一位文艺界人士有婚外恋。陈说,当时看到这一案卷时,已经采访过张的丈夫曾真,了解到曾真当年体弱多病,可以想见,在夫妻性生活方面,身体健康的张可能处在一定程度的性饥渴状态,加上张天性喜爱文艺,与情趣相投的艺术家产生婚外恋,是可以理解的。

  实际上陈禹山至今仍然没有说出全部真相。据现居住在美国,曾经于1979、1980年两次采访张志新事件的原《人民日报》记者刘宾雁先生回忆,张志新的婚外恋对象不止一人,据刘宾雁回忆,张志新对于党校一位教员(不是文艺界人)感情很深,文革前已遭批评,关系中断,但张志新还把那人的照片偷偷地缝到军大衣的领子中,被捕后,自责对不起丈夫,这才告知其夫取出烧掉。张志新入狱后其夫一直未去探监,直到她提出离婚时才去见了一面,给张志新刺激很大。[注释2]

  众所周知,文革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没有妓女的社会,是道德高尚的纯洁社会。张志新靡烂、放荡的生活方式自然会与社会产生摩擦,张志新的死不能单纯归结于政治原因,这里面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是张志新堕落的个人道德观与纯洁的社会道德观念碰撞造成的。 对张志新的判决过程并未违反法律程序,到最后执行死刑之前经过了多次改判、反复。陈禹山回忆说,张志新曾两次被判死刑。第一次是1970年5月14日。盘锦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判处张志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呈送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介绍:张志新1969年逮捕后,原打算只要她认罪,根据策反方针,判几年刑就行了。可是她拒不认罪,于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之后,案件呈交已实行军管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谢越1979年接受陈禹山采访时回忆:当年省高院军管会把张志新案首先给一处副处长高振忠审。高振忠看了市中院的报告,私下说:毛主席指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张志新是动口不动手的,不搞破坏的。在组织会议上,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构成犯罪吗?要判张志新劳改。他考虑判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征求他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意见,得到认可。高振忠在誊抄审判意见稿时,把刑期改为15年。 但是张志新在关押期间拒不反省,拒绝接受改造,而且还在监狱里笔伐谩骂监狱长。喊出“打倒毛泽东”的反动口号。张志新的案子惊动了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陈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投入沈阳监狱强迫劳动改造。

  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一次“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引起大哗,因此,张志新被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被认定“仍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在劳改当中又构成重新犯罪”,被提请加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75年2月26日,中共辽宁省常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门审批张志新案件。出席这次会议的有17人。会上,蔡文林作了《关于现行反革命犯张志新的案情报告》。

  1975年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你院报省审批的张志新现行反革命一案,于1975年2月26日经省批准处张犯死刑,立即执行。

  从这一系列过程可以看出,1969年8月张志新被捕开始,到1975年张志新被执行死刑,前后拖了6年之久。大家知道文革是1976年结束的,张志新只要再稍微收敛一下,完全有出狱平反的可能。可是她偏偏要“笔伐监狱长”,喊“打倒毛泽东”的口号。在牢房里喊口号还不够,还要跑到“批林批孔”大会上喊。当年重庆渣滓洞白公馆的共产党员也没有这么干的,在我看来,张志新的行为形同自杀。文革中被打成右派蹲监狱的何止张志新一人,那么为什么别人可以出狱平反活到90多岁,而张志新却偏偏要迫不及待地自杀?根本原因还在张志新自己。事实上,张志新的确有自杀纪录,据南方周末报道记载,“1969年1月9日。张志新写下遗书,准备自杀。被发现后,严加监视,并召开批斗会,批判她‘以死向党示威对抗运动”。

  张志新的婚外性行为被揭发后,精神受到了极大打击,自觉无颜见丈夫孩子。被捕后一年,丈夫曾真提出与张志新离婚。此时,张志新已经报定了自杀的决心,她在1969年1月5日给丈夫的信中说:“以前千错万错,如果不能饶恕,我愿接受最严厉的惩罚,毫无怨言。我懂得了革命,决心要为革命献出一切”![注释3]

  婚姻生活和政治失意的双重精神打击,使张志新丧失了活下去的欲望。她故意笔法监狱长,呼喊打倒毛泽东的口号,强行给自己戴“顽固不化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甚至在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之后仍旧顽固对抗,以此来逼迫执法机关杀了自己。所有能想到的对抗手段张志新都用上了,她“用窝窝头沾着月经血吃,在床上大小便”。[注释4]。

  有人说张志新当时已经精神失常,我比较欢迎这种推测,因为既然精神失常,那么她就不是勇于直言的革命斗士,她的言论就是病症,是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

  从任何角度论证,张志新的死都算不上“迫害、屠杀”,用张志新的个案否定文革毫无说服力。1979年中共辽宁省委追授张志新为“革命烈士”也是非常荒谬。张志新无非是右派上台后为了否定文革故意编造的贞节牌坊罢了。

  张志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置生死于度外。对党员来说,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保守党的秘密,随时准备牺牲个人的一切”这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在入党宣誓时都要说的话。张志新的死完全是共产党内部的事情,张志新死得其所,无怨无悔。轮得着反共分子、台独分子们替张志新鸣冤叫屈吗?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公开宣传张志新一案是胡耀邦批准的。《一份血写的报告》见报时,并没有“割喉管”的说法。后来流传的所谓“割喉管”的说法完全是谎言。更有甚者,海外的反共组织、台独组织为了进一步诬蔑文革,起初说是张志新一个人被割喉管,后来发展到三十多人,三百多人,无名无姓,后来又说什么张志新被人强奸,完全凭空捏造。 反共台独组织最拿手的就是编造谎言,招摇撞骗,混淆视听,用这些“伪历史”来吓唬台湾人民,好像台湾回归了,台湾人民就会面临被中共割喉管的危险。这种东西在国外看多了自然见怪不怪了。

  文革中有没有犯罪现象?当然有。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文革。因为犯罪分子有可能支持文革,也有可能不支持文革。有些人本来就是文革的镇压对象,他们犯罪当然不能把责任推到文革头上。就像现在很多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干着违法乱纪的事情,你是不是也可以收集起来将改革全盘否定呢?显然不客观。

  文革时期不准反对毛泽东也很正常,因为毛主席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谁反对毛主席谁就会受到老百姓的制裁。这些全是老百姓自发的行为,毛泽东从未下达过“谁反对我你们就必须打倒谁”这样的指示。根本找不到。

  民运分子常说:任何民主都不能脱离法律约束。而《毛主席语录》在文革期间就是法律,这是几乎所有人都要受到约束的法律,人民就在这样的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文革。法律总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不服气不行,文革期间的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毛主席语录》就是无产阶级的法。遇罗克、张志新反对《毛主席语录》就是违法。

  注释:

  [1]详情请见中国文联出版公司《遇罗克·遗作与回忆》一书,徐晓、丁东、徐友渔编

  [2]摘自:《张志新的凄然清泪》原载香港“开放”杂志,作者:茉莉

  [3]摘自:《张志新冤案还有新的秘密》原载《南方周末》,作者:陈少京

  [4]摘自:《张志新冤案还有秘密》原载《南方周末》,作者:朱建国


三、遇罗克和张志新被杀主要他们是造反派

  类似的言论在文革期间很多,如果这个人是保守派的,就不会有问题。武汉水利学院曾经有一个保守派学生,说毛泽东发动文革是搞权力斗争,造反派还为此举行了游行抗议,这个人一点事没有。另外在武汉国棉叁厂有一个叫顾俊泉的,1967年720之后是厂斗批改领导小组组长,当时武汉720之后大家从严酷的现实中解脱出来,许多人在面临生死威胁的背景下解脱出来,因此对毛泽东的感情迅速升华,作为这个情绪的体现,厂里工人一致要给毛主席祝寿,这个厂决定绣一幅巨幅的毛主席去安源的画像,在进行过程中,一些保守派的人特意事事去请示,并记录和曲解他的意见,其中他的一条意见是毛主席的面部在背光的一面,要用阴线体现层次感,这样就被说成是攻击毛主席也有阴暗面,结果在1970年被抓起来关了四年。如果遇罗克和张志新不是与本地当权派作对的造反派,他们的言论根本就不会被追究。而他们被执行死刑,还有另外的时代背景,遇罗克被杀的大背景,是一打叁反运动中在造反派中抓坏人,后来在1971年对造反派镇压的升级,这是“批极左”运动的结果。1971年武汉枪毙了13个有点问题的造反派,相比较而言,遇罗克的问题要严重得多,比如武汉有一个被枪毙的人,是因为他本人在叁年困难时期做过生意等这样的“投机倒把”问题也构成死刑,当时的大背景是就要严厉镇压造反派;1975年对造反派处理趋向严厉的背景是dxp主持搞“治理整顿”,要求各地对造反派的打击要“从重从快从严”,能抓的就抓,要流放的就赶紧流放,武汉当时就判处了几个有期徒刑,其中一个名叫武齐华的就被抓,大概一个多月之后死于监狱里,另外有几个被判刑。

  其实这些问题都是特定时代的政治问题,结果被今天的一帮子文人歪曲为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问题。遇罗克张志新他们当时都面临着一个强大的敌对的政治派别,他们本身属于另外一个政治派别,因此把他们治罪,并不是人们在认识或者对法律把握或者理解上出了什么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政治派别斗争的结果,他们因为自身有各种问题因而被对立面抓住不放,抓对立阵营的坏人是一派打击另外一派的常见手段,而张志新在弱势条件下还不知道自保,其结果可想而知。

  辽宁情况看起来比武汉好,辽宁当权派看来与造反派的对立还不是那么严重。去掉这样的时代背景把问题技术化,是纯粹的谣言和别有用心。

附文:

  她第一次被判刑前就已经精神崩溃了,她精神崩溃的原因,就是因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暴光,那个时代这种事是最见不得人的,俺记得八十年代初期地方铁路有一对男女职工在苗圃地办事,被人发现后,俩人就再没有出来,他们双双自杀在林子里了,那时侯的道德风尚的确象一把无形的刀,张知心的隐私败露了,她政治前途没有了,作普通人的条件也没有了,她怎么极端排斥丑恶的人群中生活?她只有选择死亡,但当时就是不判她死刑,她于是千方百计求死,用馒头蘸自己的月经吃……,一个极端崇尚高尚的社会如何能任由她如此生不如死地活着,经过无数次的反复最后无奈选择了了结她不是一个求生的精神病,而是一个为求一死的精神病

1969年1月5日,张志新给曾真写了一封诀别信。



曾真:

  结婚14年生下了一男一女,我没有也无力完成自己的义务,希望你很好的抚养下一代,对林林要耐心,女孩子每长一年事就更多,要很好爱护她。叫她不要早婚,妈妈对不起他们。春节好好照顾。过去自己修养不好,打骂过孩子,让她别往心里去!好好学习。锻炼身体。改正“没有坚持精神”的缺点。让她好好照顾小弟弟,不要伤心,要坚强。

  十几年我对你没疼没爱,犯过的错误已结束了。彻底把我忘却,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原来为你买东西的那笔钱,是我平时结余的,打算为父母办理丧事用的,如能积起可交我母亲治病用。也是最后一次尽孝!不过不要告诉他们,这会使他们受刺激犯病(你尽可能这两三个月每月给他们寄15元吧!也可不寄,叫志勤寄)。平时多注意身体!为了革命多照顾自己吧!我没给父母写信。如果沈阳家里没人照看,你可写信去和母亲商量是否把孩子放(天)津!不过我考虑,他们若身体不好,困难会大些。如若可能,还请何姥来照看,工资稍少些可减轻负担!总之担子都是你的了。对孩子要耐心!对不起你。十几年辜负了党的培养!一个人不管是生或死只要是为了革命就是有意义的!

  我懂得了革命,决心要为革命献出一切!

  以前千错万错,如果不能饶恕,我愿接受最严厉的惩罚,毫无怨言。

  真正的革命事业永远是兴旺的蒸蒸日上的。为盘锦的美好未来欢呼!再次欢呼这个胜利的前途!愿为美好的未来添点出点力。但有没有这种可能,确不是能由我所决定的,革命能否容纳,党和人民决定。怎么定我怎么领。

  中国共产党万岁!

  伟大的祖国万岁!

  毛主席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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