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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11, 2011

[G2G] <张军这个P莫名其妙>最高法: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罪

最高法: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罪

2011年05月11日 02:3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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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 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 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 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 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 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口口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九天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合肥一网民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张军[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军[1],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东省博兴县人,中共党员。1973年1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1973年1月至1975年10月在吉林省农安县插队。1975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共青团长春市委宣传部工作。1978年8月至1982年8月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8月至1985年8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获刑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8月至2003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1985年8月至1992年12月,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刑事处书记员,刑事处副处长,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其中,1991年11月至1992年11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任助理审判员。1992年12月至2001年8月,历任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室刑事处处长、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2001年8月至 2001年12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01年12月至2003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 员、二级大法官。2003年7月―2005年8月任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现为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兼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社科院法学所等院校法学院、科研单位兼职教授及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0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张军[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学术概况

1.参与国家立法工作。1995年和1996年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了国家立法机关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订工作,所提出的许多立法建议最终被立法机关吸收成为法律条文。
2.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过后,具体组织并主持起草了20余部执行"两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刑法时间 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小组负责人期间,主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小组组长期间,主持研究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具体建议。
4。科研工作。在《人民日报》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司法》等报纸、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著作30余部。主要有《刑事错案追究》(个人专著),《国家赔偿问题研 究》、《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刑法纵横谈:理论・立法・司法(总则部分)》(合著),《刑法罪名精解》(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刑 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副主编)等。参与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多个。

张军[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代表性论著

1.《刑事错案追究》,个人专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出版
2.《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个人专著(电子版),法律出版社、法制音像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3.《英国刑法导论》,译著(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
4.《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
5.《中国现实国家赔偿制度》,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
6.《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7.《法治的使命》,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8.《刑法纵横谈:理论?立法?司法(总则部分)》,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9.《刑法罪名精释》,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10.《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
11.《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
1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13.《中国刑法罪名大全》,主编,群众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
1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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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rds

William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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