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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2月 24, 2011

Re: [G4G] 社会充斥着“伪”字学,价值观沦丧现象堪忧

cheating is the strategy of the china communist party applying in its policies  as a result, there are fake information filled up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o poison china people.

2011/12/22 kkkim <kimneedle@gmail.com>

社会充斥着“伪”字学,价值观沦丧现象堪忧

作者:杜马仕2011-12-2216:16:1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求是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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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实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沦丧了不少中国优良的道德观念。尤其是职业道德观更为沦丧,原则立场沦丧,唯金钱论英雄,小人得志和横行,人生价值取向迷失,充斥着“伪”字学,这面社会现实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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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沦丧了不少中国优良的道德观念。职业道德观沦丧,原则立场沦丧,唯金钱论英雄,小人得志和横行,人生人生价值取向迷失,充斥着“伪”字学,这面社会现实堪忧。

一些地方执政者执行国家政策,自相矛盾,伪为民工作层出不穷。翻开国家《价格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理当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5倍罚款。为了抬高房价,炒楼花、囤积房源、伪造合同,诸如此类,开发商与炒房客简直无所不用其极,该条款为何从未被激活呢?与此同时,《价格法》所规定的,“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更是从未在楼市新政中见到。而这,原本可以成为一柄遏制楼市暴利的利剑。更加奇怪的是,政府部门不作为并非因为对此法律的疏忽或者过失,因为农产品价格一上涨,马上就高举起了《价格法》的大旗,意图凭此利器严厉打击之。说到底,《价格法》之于楼市暴涨的毫无作为,乃更有可能是一种“选择性不依法”。那么,该谁来向公众解释这一切?又是否应有责任主体为此担责?

明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些部门还定指标,下任务给其部门的工作人员,把罚款指标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一种手段,一些人甚至为了完成罚款指标,大兴文字狱式的手段,利用被处罚对象一些边缘性的文字,找到被罚的理由,采用一些哄吓拐骗缺乏公信力的行政手段,达到完成个人任务之目的。不少地方涌现的这些社会怪像,工商部门有之,技监部门有之,交警部门也有之。

税收政策本意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际上我们很大程度上,我们过多的财政,用在改善政府的办公设施上,用在人头工资奖金上,用在办公经费上,用在不少人的浪吃浪用挥霍上。这种伪税收福利政策的现实,不从根本上去变革,不去致力于精兵简政,努力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格局,势必导致人浮于事严重,财政挥霍严重。势必导致政府部门要把自己当作一个利益集团经营,蒙上遮羞布,与民博弈,与民争利,明知扰民(犹如公路收费站的继续存在)也无奈,以缓解地方财政开支带来的压力。

这几年各地方官员腐败贪污受贿现象层出不穷,落马官员金额从过去的几百几千几万到几十万,演变为几百万、几千万、几亿,甚至更多。利益面前,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应该有一个准则,不是所有的利益,所有的好处,都可以随便无原则得之。国家的体制也罢,政党也罢,法律、法规也罢,都是为更多的人们服务的,应该是让更多的人们容易生存,容易得到幸福快乐服务的。而不是本末倒置的来限制人们容易得到生存,容易得到幸福和快乐的。古人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只有明荣知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取舍,树正气,树立和谐共存的根本原则,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和谐,更值得人们的称道。

如何正确树立社会正气信仰,树立道德方向标杆,坚守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应该已经是一门值得我们去反思、深思的社会课题和政策研究必需课题。

本文作者:杜马仕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dumas818.blogchina.com/1231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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