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调用

星期一, 1月 30, 2012

[G4G] 廖远:吴英死刑案后的重重黑幕

廖远:吴英死刑案后的重重黑幕

【大纪元2012年01月29日讯】1月18日,浙江“80后东阳富姐”吴英被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吴英涉案金额为7.7亿。此判决结果在网上掀起了讨论高潮,民众纷纷呼吁,要求当局刀下留人。与吴英几乎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河南安阳市退休工人刘洪飞的集资诈骗案,刘洪飞涉案金额为8,000万元。然而,刘洪飞案波澜不兴。

为什么吴英案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这与吴英死刑案后的重重黑幕有关。

吴英被绑架勒索 公安机关不立案

2006年12月,因债务纠纷,吴英被浙江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绑架,并被强迫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被强迫交出数张银行卡密码,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被抢走。事后,吴英报案,但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而吴英却在两天后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而受害人反而因此受到威胁,这是为什么?

法院罔顾事实认定吴英“集资诈骗”

2007年过年之前,资金链趋紧的吴英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审开庭时,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为她做了无罪辩护。张雁峰律师表示:“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而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三个要件。”

律师陈述了几方面的证据:1、吴英集资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吴英购买100多间商铺,注册8家实业公司,进行了巨大固定资产投资。2、吴英没有使用诈骗方法。吴英并没有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没有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3、吴英不是非法集资。吴英的集资对像只11人,是特定人员,不是公众。

张雁峰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但法院完全不理会这些意见。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吴英的罪名从被拘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成了可判死刑的“集资诈骗”罪。2009年10月,吴英一审被判死刑。

为什么法院罔顾事实,非要认定吴英“集资诈骗”,并以此判其死刑?“在中国说你有罪就有罪”?

十几名官员联名写信要求判吴英死刑

一审前,浙江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1月20日,二审宣判后,浙江东阳市从事建筑行业的邹先生告诉笔者:“吴英在东阳的口碑很好,她为东阳人民造了福,作了贡献。别说判死刑,判刑都不应该。”

吴英此前曾说,“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

为什么这么多官员要求判吴英死刑?到底是为了杀人灭囗,还是为了杀鸡儆猴?或者其它目的?

吴英资产去向不明

吴英被抓后,她的本色集团固定资产有的被低价拍卖,而有的去向不明。

其中包括:本色概念酒店,至少5000万,450万拍卖;38辆汽车,2000多万,390万拍卖;法拉利,375万,去向不明;珠宝,7000多万,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买断销售权定金,500万,去向不明;希宝广场定金,500万,去向不明;本色集团财务没收现金,75万,去向不明;强行拍卖得款,500多万,去向不明……

为什么有如此巨额的资金去向不明?被廉价拍卖的固定资产,买主又是谁?

吴英检举贪官

一审判决后,2010年7月,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其中多人后来获刑。2011年8月,吴英在狱中又另外检举了7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表现争取宽大。

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

二审宣判临时通知律师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曾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进行二审宣判,而吴英案的二审时间为2011年4月7日,已经过去了9个多月,早已过了判决时间,结果却迟迟未公布。

据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透露,法院17日的中午才临时通知让律师赶往金华,但并未告知具体何事,导致从北京赶来的另一名律师杨照东没能按时到达,致使宣判推迟。

法院有责任通知被告的辩护人到庭为被告进行辩护,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浙江法庭为什么不提前告知吴英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呢?并且不告知要“开庭”审理?

或许,还有更多的黑幕。那么,在这些重重黑幕下,究竟掩盖些什么?什么时候,能揭示这些黑幕掩盖下的真相?这是公众所期待的。

而对于中国大陆民众,更重要的是,如果维持这些黑幕的社会环境存在,今天受害的是吴英,说不定明天,受害的就是你和我!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滕彪所言:“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


2012-01-29 15:49:01【万年历】
Copyright© 2000 - 2012   The Epoch USA, Inc.    授权与许可   服务条款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