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但西藏的社会制度仍然是"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
会。只占人口5%的三大领主(贵族、寺庙、反动地方政府),霸占了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和绝大部分牲畜,并占有大量的农奴和奴隶。农奴和奴隶终年不得温
饱,领主可以任意役使甚至杀害他们。
1959年3月,原西藏上层反动集团撕毁了《十七条协议》,发动了武装叛乱,他们表面上打着"反对汉人"的旗号,实际上是阴谋分裂祖国,反对西藏百
万农奴强烈要求的社会改革。他们的叛乱,很快就被人民解放军在广大农奴的支持和配合下平息,这为在西藏顺利进行民主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9年3月下旬,民主改革正式开始。民主改革是分阶段、有步骤进行的。第一步是开展"三反"(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人身依附制度)
和减租减息运动。在农村,对于参加叛乱领主的土地实行"谁种谁收"的政策;对于未叛乱领主的土地,实行"二八减租"(领主得二,佃户得八)。同时,解放
家奴,废除人身依附。在牧区,对于参加叛乱牧主的牲畜,由原放牧的牧民放牧,收入归放牧的牧民所有;对于未参加叛乱牧主的牲畜,仍归牧主所有,但减少牧
主的剥削,增加牧民收入。
第二步是对参加叛乱领主的生产资料实行没收,分配给贫苦农、牧民;对于未参加叛乱的领主,采取赎买的政策,国家出钱赎买他们的生产资料,无偿分配给
贫苦农、牧民,农、牧主也分得一份生产资料。
在寺庙里,坚决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废除寺庙中的封建剥削压迫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保护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
1961年,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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