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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7月 31, 2012

【维权网10750】 程海律师:倪玉兰案二审辩护词(二)

程海律师:倪玉兰案二审辩护词(二)



授权"维权网"发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本案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玉兰,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本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我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依法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1)西刑初字第703号]认定:"2010年6月17日12时至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倪玉兰伙同其夫被告人董继勤在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任意占用北京市西城区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无故拒绝缴纳房款共计人民币69972元。期间,被告人倪玉兰、董继勤严重违反宾馆会客登记制度,多次阻止来访人员按章登记并强行撕毁宾馆的会客登记本;多次辱骂宾馆经理罗建哲、服务员张媛媛、高玺等人;在宾馆装修期间,拒绝换房、退房,严重扰乱该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上述行为给宾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认定倪玉兰"虚构律师身份,编造遭迫害的悲惨遭遇,骗取被害人赵琳的同情,于2011年1月27日骗取赵琳人民币5000元"。认定倪玉兰和董继勤"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认定倪玉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赃款5000元发还被害人赵琳。

辩护人认为,倪玉兰没有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公检法人员在办案中存在一系列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追责。

一、认定倪玉兰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双方证人证言等均证明,2011年17日凌晨1时许,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处置队队长谢轶、警员孟凡旭、厂桥派出所警察赵国平、沈树均、杜华5人,共同把倪玉兰和董继勤夫妇强制押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杜华以倪玉兰、董继勤的名义办理了住宿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一天房费150元,警察称是替倪玉兰夫妇垫付的一天房费。说明倪玉兰不是"任意占用"该宾馆房屋,而是被强押进去。把倪玉兰强制押进宾馆房间反控她是任意占用,这才是真正的寻衅滋事者!

至于住一天后或6月7日12时以后的房费由谁交,存在重大争议:倪玉兰认为应警察交或宾馆承担,因为警察押押他们住进时宾馆是明知的,是和警方合作的行政强制;对方则认为应当由倪玉兰夫妇交,住店交费理所应当。该争议属于民事或行政范畴,协商不成应当通过诉讼方法来解决。一审法院无视倪玉兰夫妇称被强制入住和自己不应付费的理由,判决说倪玉兰无故拒绝缴纳房租69972元,也说明争议焦点是谁付房费的民事纠纷。两被告人称住进很长时间后宾馆方面曾要求他们交房费,理由是向警察要过不给,所以向他们讨要。试想一下,倪玉兰如果按照宾馆的要求交纳了房费,还有所谓的寻衅滋事罪之说吗?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只要是宾馆方面认为欠费未交的房客,就是涉嫌寻衅滋事,这是在把民事争议刑事化。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一审判决都把房费之争的交纳写成"缴纳",说明控方和一审法院法院竟然不懂二词之间的重大差异,乱用汉语词汇。交纳一词用于民事义务的付费等,"缴纳"却是用于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如缴税、缴枪等。两词的区别在小学语文课应该教过的,公检法三机关一致用错,说明办案人员汉语水平实在是太低,或者是故意想把宾馆的房费上升为国家税收的性质,以便和涉嫌犯罪扯到一起。

判决书认定倪玉兰多次阻止来访人员按章登记并强行撕毁宾馆的会客登记本,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说倪玉兰多次辱骂宾馆经理罗建哲、服务员张媛媛、高玺等人,是这些人的一面之词,不能成立;说倪玉兰在宾馆装修期间,拒绝换房、退房,严重扰乱改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更是无稽之谈:如果是任意占用的犯罪,还存在换房和退房一说吗?应当驱逐出去才对啊。宾馆方面想要房费、并提出装修换房,都是民事行为,说明本所为的被害人也是把与两被告人的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来对待的。

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没有一项属于犯罪的范畴。一审判决给人的感觉,西城区法院是隶属御鑫宫宾馆的,不是国家的法院,把该宾馆的房费纠纷上升为用刑事案件的暴力手段来解决。

二、认定倪玉兰诈骗了赵琳5000元也与事实不符,那是赵琳的捐款。

倪玉兰的大学毕业证书都被警察扣押至今未返还,倪玉兰户口本1998年就登记为大学毕业,在中国国际贸易总公司当过法律顾问,是法律工作者,经常给别人提供一些法律帮助,人们习惯称倪玉兰为律师。倪玉兰2002年前是健康的人,有稳定工作,有自己家的住房,从2002年起因为别人和自己家拆迁的事,被西城区的警察打伤腰腿变成不能站立行走的残疾人,后来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刑两次,家被拆迁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安置,没有工作和社保医保,变成无家可归的人。判决书上所说的拆迁人给倪玉兰家的北京市大兴区金惠小区一套三居室的周转用房,根本无人通知倪玉兰们也没给钥匙;判决书所称西城区德内大街240的董继勤有祖产房屋,是董继勤父亲的遗产房屋,归董继勤的6个兄弟姐妹共有,面积为14.4平方米,她人在居住,如析产董继勤仅可平均分得2平方米,这也算倪玉兰家有住房?以上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否编造、遭遇是否悲惨、是否受迫害,还有一点良心的人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网上发帖请求好心人给无家可归残疾人倪玉兰捐助,不是倪玉兰所为。倪玉兰因拆迁导致上述悲惨境遇,人所共知。一审期间,王强书面声明自己是自愿捐款不是被诈骗,其捐款额1000元被在诈骗款中剔除;另一捐款人赵琳的警方笔录没有她称被诈骗的意思表示,控方应通知她出庭作证证明是否被诈骗,但没通知。二审期间赵琳知晓此事,委托本辩护人也向你院递交书面声明,声明自己是自愿捐款不是被诈骗,捐款和倪玉兰的职业和经历等无关,自己不是被害人,汇的5000元是捐款不是赃款,拒绝法院所谓的收缴发还。一审法院认为倪玉兰诈骗赵琳,是对捐助者善良行为的亵渎和极端侮辱。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为:"(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判决认定倪玉兰所谓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仅仅"严重扰乱了该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不是"破坏社会秩序",被控事实都属于民事或行政纠纷的范围,应当由民法或行政法调整,适用该罪法条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2、 倪玉兰没有诈骗的行为,对倪玉兰适用诈骗罪得法条错误。

四、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大范围违法

(一)公安违法

1、非法搜查。搜查时依法倪玉兰和董继勤应当在场,扣押物品应当当倪玉兰们面清单,扣押清单应当有倪玉兰一份,这都没有做。

2、按照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会见倪玉兰应当在递交手续后立即安排会见,在律师投诉、起诉后超过5天后才得以会见。

3、一审非法限制王桂花、葛志慧、岳启龙等证人出庭,滥用警察权。

4、2011年12月29日和2012年4月10日开庭,都竟然出动20多辆警车、一两百警察和几十个戴红袖章的人把西城区法院团团围住,戒严。倪玉兰是一个残疾的中年妇女,被控两罪名都是轻罪,完全没有必要兴师动众,这是浪费纳税人钱财的滥用职权行为。

5、倪玉兰给女儿写过很多次信,都被西城区看守所卡住不寄,非法剥夺倪玉兰的通信权。

(二)检察院违法

审查起诉阶段每次会见倪玉兰,西城区检察院都要在律师所会见函和起诉意见书上盖章以示同意。西城区检察院是国家检察和监督机关,竟然如此践踏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全国首创,令人震惊。

(三)一、二审法院的违法

1、律师要求法院通知11位证人出庭作证,喻晓敏法官违法只同意董璇1人出庭,而且法官和书记员还涉嫌把证人名单泄露给警方,结果是除董璇外的其他证人都被警方控制住不让出庭。

2、公开审判,应当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两次开庭,故意安排在只有五六旁听席的小法庭,大部分旁听席被不明身份的人事先占用,倪玉兰家亲属和朋友都不能旁听,剥夺公民的旁听权。

3、2011年12月29日开庭倪玉兰体力不支无法坐着,审判长喻晓敏竟让让倪玉兰躺在简易床上吸氧继续审理两个多小时,非常残忍。

4、2011年12月29日庭审时,程海律师书面提出法院调取倪玉兰两次进看守所的体检报告、2009年6月25日亲属在北京女子监狱会见倪玉兰前后倪玉兰在监狱的录像,证明倪玉兰受到虐待,喻晓敏不予理睬,藐视法律和律师。

5、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为三位助理审判员,我当庭提出本案审判长应当由助理审判员担任,违反上述规定,审判长拒绝纠正

(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

五、办案50多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案公检法人员涉嫌共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本案公检法机关人员明知倪玉兰不构成犯罪,仍然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涉嫌徇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有:

1、公安西城分局44人,包括该局厂桥派出所杜华、张杰、薛新、吕衍胜?王玉杰、林四松、李建华、李杰、王晓明、汪洋、邵宁、石建强、杨和晨?赵庆松、冯宝义、李锐、李语冰、孙长洪、张大安、郭胜印、王雄光?周凤祥;该分局谢轶、孟凡旭、曾涛、张志强、李涛、周强、周亚平、毛斌、李静、倪乾伟?赵昀、魏强、立案审核裴骥、搜查审批许森和王小平、提捕审批王军和张晓东?勘察、鉴定人何欣、伊雁秋?付杰、刘哲;以及决定对倪玉兰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该分局局长陈思源等其他责任人员。

2、有西城区检察院人员有检察员刘文惠,以及决定对倪玉兰逮捕、批捕科负责人、公诉科长、该院检察长顾军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3、有西城区法院本案法官喻晓敏、陪审员宋冰和刘志远、书记员张叶婷,以及决定判罪的包括院长安凤德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但认为倪玉兰无罪的人员除外。

4、二审法院如果继续判决倪玉兰有罪,北京市一分检检察官赵鹏、书记员 ;合议庭的三位代理审判员,即承办法官助理王雪枫、审判长王奕、成员张乾雷,以及决定判罪的审判委员会成员,认为倪玉兰无罪的人员除外。

(二)公安和一、二法院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根据此规定,以下公安和法院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

1、2011年6月16日晚把倪玉兰和董继勤强制押解至御鑫宫宾馆,非法限制倪玉兰们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恶劣社会和国际影响,涉罪警察有西城分局谢轶、孟凡旭,赵国平、警察沈树均、杜华5人;共同犯罪成员有西城区北京市御鑫宫宾馆法定代表人催志芳、经理罗建哲、高玺等。

2、一审羁押审限应当是一个半月,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期一个月。本案西城区检察院2011年10月19日向西城区法院起诉并受理;后该院向西城区法院提出延期审理,2011年12月19日向西城区法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2年2月3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延期一个月至3月3日。之后应当依法释放倪玉兰或变更强制措施,律师2012年3月22日向喻晓敏递交《对倪玉兰、董继勤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律师函》,书记员张叶婷收,其后仍然坚持羁押倪玉兰,限制倪玉兰人身自由非法,涉嫌非法拘禁罪。

3、一审2012年4月10日宣判,经向喻晓敏和书记员张叶婷了解,4月20日案卷移送你院。后多次与你院立案庭联系,不愿意说姓名的法官称尚未立案,6月中旬联系才知道立案。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第29号]第六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按此规定,二审法院总的审理期限应该从2012年4月20日起算,加上立案期5日、审理期限1个半月,二审审限至2012年6月9日届满。之后如需继续审理应当释放上诉人,或变更强制措施。至今已经第倪玉兰夫妇被二审法院超期羁押23天,构成非法拘禁罪。涉罪人员有立案庭责任法官、审判员王雪枫,以及对此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

本案被告人倪玉兰因为他人和自家的拆迁没能依法合理安置,这次是第三次被判刑。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假案,之所以出现这样荒唐的案件,是有些人在百般掩盖处理涉及倪玉兰家拆迁安置中工作屡屡的错误,以徇私枉法罪等违法方式来欺骗上级、堵住倪玉兰的嘴和转移社会视线。但只有把她家的拆迁安置问题解决好,本案才能真正终结,否则她刑满出狱的那天可能又是一个新的案子的开始。

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都规定,国家工作人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办案人员应当明知本案是假案,但是公务人员的一般心理,觉得只要听上级的干什么都没事,上级担着。法律既然已经这样规定,如果你坚决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指控和判决倪玉兰有罪,哪怕是违心的,依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回头看一看执行"四人帮"、陈西同、陈良宇违法命令的下级,能免除法律责任或逃避法律制裁吗?故规规矩矩、严格依法办案,是维护法治、也保护自身安全的唯一选择。提醒明公检法人员作出明智选择。


辩护律师程海
2012年7月27日


附件:

2012年6月29日赵琳的书面《声明》和委托书复印各1页、身份证复印件、赵琳宣读声明的录像光盘1张(略,见我向你院提举的二审证据)。

证明2011年1月27日她汇入倪玉兰银行账户的5000元,是出于对无家可归的残疾女性同情的自愿捐款,不是倪玉兰对自己的诈骗,自己不是受害人,该款是自愿捐款不是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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