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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0月 31, 2012

【维权网11644】 恩施维权人士蒲甲宽仍被关押,律师请对涉嫌违法占地企业立案侦查

恩施维权人士蒲甲宽仍被关押,律师请对涉嫌违法占地企业立案侦查



(维权网信息员龚萍、李明报道)10月30日,本网信息员联系到湖北恩施州维权人士,了解到今年4月被抓捕,9月开庭审理的维权人士蒲甲宽仍然被关押着,与他同案的维权人士胡体和已经于9月底取保候审出来。律师在案子调查中,了解到当地华新水泥厂涉嫌违法占地,并动用公权力抓捕维权护地村民代表,为捍卫村民权利,制止企业违法行径,律师特发函请求恩施地方政府对华新水泥厂进行侦查立案。

附:

关于请求将华新水泥(恩施)公司、桑树坝村委会

等单位和人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犯罪线索

依法移送相关部门立案侦查的律师函



恩施市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恩施检察院公诉、恩施法院审理的胡体和、蒲甲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经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表明涉案单位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恩施市白果乡桑树坝村民委员会以及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事实与理由如下:

1、违法占用耕地采石采矿。

土地管理法第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华新水泥恩施公司、桑树坝村委会公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互相串通勾结在桑树坝村大垭口占用500余亩耕地,进行采石采矿,损毁耕地。恩施国土局明知违法行为,故意放任、包庇和袒护,玩忽职守。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征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均需要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华新水泥恩施公司、桑树坝村委会在没有取得湖北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获得湖北省政府批准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迫、欺骗土地承包户和村民签订所谓的"征地补偿协议",公然违反和规避国家法律。

3、隐匿少报占用的土地数量,欺诈村民、逃避法律监管。

华新水泥恩施公司、桑树坝村委会隐瞒炮制虚假文件,谎称大垭口矿厂占用耕地面积为524.38亩(合34.96公顷),以规避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的均需国务院批准"之强制规定。

可是,实际情况是,大垭口矿厂524亩占用耕地之外还占用了82亩耕地用于修建矿石运输道路、还占用了30亩基本农田用于矿石开采,矿厂总共占用耕地面积超过632亩之巨。

华新水泥恩施公司、桑树坝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意在逃避国务院审批监管。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即便是隐匿少报后的"34.96公顷"耕地占用数,未达报请国务院的法定低限,但也应依法报经湖北省政府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至今,华新水泥恩施公司仍然没有取得湖北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却在肆意进行矿石开采,进而串通桑树坝村委会和恩施市的地方政府部门对依法维权的村民进行构陷抓捕。



现依据刑事诉讼法,并参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诉讼审判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法律法规,请求你院将本案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权部门立案侦查,以严肃法纪,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申请人(辩护人):黎雄兵律师



2012年9月19日

附: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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