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冤女潘慧香希望中共新领导结束苛政,为民伸冤(图)
(维权网信息员裘云报道)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村小桥头5组13号村民潘慧香,她的家自2009年7月3日被强拆后,政府一直拖着不给安置补偿,并遭殴打。后潘慧香母女到北京上访又被训诫和拘留10天。在强迁时,法院和拆迁办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其财产随便处置,致使一部分财产被盗,特别是她家长期珍藏的祖传文物16斤古旧铜钱被盗,但政府至今不肯赔偿。中共十八大新领导人上台后,潘慧香再次上京告状,希望新领导结束苛政,为民伸冤。
附:申诉书
申诉人: 潘慧香,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村小桥头5组13号(现暂住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15幢205室),电话13291998750。
被申诉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拆迁办公室,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华裕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瑞良。
申诉事项:自2009年7月3日申诉人被强拆后,被申诉人一直拖着不给申诉人解决问题,并殴打申诉人,申诉人到北京上访申冤又被拘留。在强迁时,被申诉人未经申诉人同意就将申诉人的财产随便处置,致使一部分财产被盗,被申诉人至今未予赔偿。
申诉请求:要求合理解决申诉人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和因财产被盗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位于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村小桥头自然村的农民集体土地非法征用给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金色家园”进行商品房开发,牟取暴利。2009年7月3日,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被申诉人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拆迁办公室对申诉人位于该村的220多平方米私有房屋实施强拆,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强拆过程中,被申诉人自行将申诉人的家庭财产及企业设备、材料(申诉人开办榨油厂)等搬到一处不安全房内,并且事后没有尽保管责任,致使2010年6月2日在拿存储物资时发现被人盗窃,失窃物品有21�长虹电视机一台、25�康佳电视机一台、珍藏古旧铜钱铜板八公斤。在搬迁时,被申诉人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只是在过了半年多后的2010年1月27日,被申诉人才提供了一张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盖过公章的《搬迁财产清单》,但该清单既没有申诉人(包括家人)签字,也没有署明出具的日期,且其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与申诉人所记载的不一致。申诉人被强拆之时,正值榨油厂生意旺季,所以被申诉人的强拆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营损失。2009年7月13日,即强拆后的第十天,申诉人到拆迁办要求解决,却遭到一个姓范的工作人员殴打。当时我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无人过问。强拆过后近三个月,被申诉人要么无视申诉人的合理要求,拖着不予解决,要么把赔偿压得很低,使申诉人无法接受。申诉人无奈于2009年9月底去北京上访,被申诉人收买公安机关将申诉人从北京抓回,并于2009年10月2日至10月12日拘留10天及罚款500元。
申诉人是享有完全公民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几十年来安分守己,从不侵犯和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但却被当地政府官商勾结,非法征地、强拆私宅、掠走财产,使申诉人一个好端端的小康之家变得破落败亡,一无所有。更有甚者,申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本想到京城找中央领导诉苦申冤,却被投入牢房。如此暗无天日,实为我五千年古国前所未有。值此新一届中央领导上任之际,申诉人不避斧钺,斗胆申诉,诚望新领导为国除害,为民伸冤。
此致
申诉人 潘慧香
2012年 1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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