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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2月 06, 2012

【维权网12015】 芜湖中院裁定镜湖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芜湖中院裁定镜湖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5,芜湖市中级法院向朱小红送达(2012)芜中行终字第00065-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1、撤销芜湖市镜湖区法院(2012)镜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2、发回芜湖市镜湖区法院重审。

 

2011322,朱家晨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的档案文件中得知,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出镜房拆延字(2010)拆迁延期公告,称“同意该地块拆迁期限延迟至2010731”。朱家晨的房屋在该地块拆迁范围内。朱家晨向镜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延期拆迁许可违法,并委托倪文华代理。

 

代理人倪文华认为,芜湖市镜湖区建设委员会无权作出的镜房拆延字(2010)拆迁延期公告。理由很清楚:建设部200493发布建法[2004]154号文件第四条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此可见,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为“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更无权作出拆迁延期的决定,故应当确认被告作出镜房拆延字(2010)拆迁延期公告违法。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以芜湖市政府36号文件为依据,认为镜湖区建设委员会作为“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颁发拆迁许可证,并有权延期拆迁许可,驳回朱家晨起诉。

 

朱家晨不服镜湖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朱家晨和代理人倪文华同时出庭据理力争,指出芜湖市政府36号令顶风而上,与建设部154号文件相对抗,明显违法,原审法院未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导致错判。庭审结束后才8天,朱家晨经受不住暴力拆迁的打击,含冤去世。本案上诉人变更为朱家晨的妻子及其继承人,继续委托倪文华代理。

 

芜湖市中院终于发回镜湖区法院重审。倪文华希望镜湖区法院能公正判决,祭告朱家晨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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