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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4月 30, 2013

[G4G] 博讯论坛 律师是如何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是如何泄露国家秘密的?

   
   来源:2007年06月04日上海《外滩画报》、维权网 等
    (2003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原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恩宠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罪名是“为境外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一审法院认为,郑恩宠将两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国家秘密(其中一份为机密)的材料非法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属情节较轻,故作出上述判决。
   
   
   
    (2003年 )5月下旬,郑恩宠将一份机密级文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这份机密是关于中国警方出警情况的记录。2003年6月6日,郑恩宠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6月18日转逮捕。
   
   
   
    今年53岁的郑恩宠,曾在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伟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代理过一些拆迁方面的诉讼官司。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今年5月下旬,郑恩宠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公安机关处置某单位问题的出警情况后,作了记录、整理,并于5月23日在其住 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郑恩宠为确保该秘密到达,又于当晚将上述秘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组 织。
   
   
   
    检方提供了一份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鉴定。这份鉴定认为,郑恩宠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的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鉴定。”
   
   
   
    11月3日,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办公室的黄主任。黄主任对记者说:“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完全是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的。”
   
   
   
    黄主任还告诉记者,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机密”和“秘密”次之,秘密的泄露会使国家安全 和利益遭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的事项。”
   
   
   
    经过两次开庭答辩,法庭对控诉方的指控予以认可,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恩宠于2003年5月下旬,将获得的警方出警情 况整理成文,通过传真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境外机构。至于境外组织是否收到,损害国家利益的实际后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月28日,郑恩宠在其住处将新华社一篇内参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2003年4月30日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黄庭钧采写的稿件《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郑恩宠获悉后,将这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稿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在起诉书上,记者看到,公诉机关指控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的第二个国家秘密是新华社的一篇内参稿件。
   
   
   
    检察机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对记者说:“郑恩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没有异议。”辩护律师郭国汀告诉记者:“事实部分确实没有异议。”
   
   
   
    这个没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是:2003年5月28日,郑恩宠在其住处,将新华社2003年第17期(出版日期4月30日)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该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
   
   
   
    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该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为了保险和准确,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将鉴定情况报告了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专门复函《关于上海市保密局对郑恩宠案所作密级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个复函确认了上海市保密局的鉴定结论为有效。
   
   
   
    法庭最后认为,根据郑恩宠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结合郑向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传真文章时特意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等文 字以引起对方重视的行为,结合郑到案后曾作的《内参选编》是内部参考文章,非高级别公务人员看不到的供述,郑主观上具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
   
   
   
    郑恩宠泄露国家秘密案
   
   
   
    适用了哪些法律
   
   
   
    主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因为是刑事犯罪,因此首先适用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 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审认为郑恩宠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范围。
   
   
   
    另外,法庭还对郑恩宠适用了一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个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56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而剥夺政治的年限,法院判决依据的又是刑法和55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关于国家秘密的界定,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郑恩宠几年收费60万元
   
   
   
   
   
   
   
   郑恩宠的妻子蒋美丽说,郑恩宠几年收费60万元。
   
   
   
   11月2日晚,记者采访了郑恩宠的妻子蒋美丽。
   
   
   
   记者问,有媒体报道说,郑恩宠这几年向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60万元,是否属实?
   
   
   
   蒋对记者说:“郑恩宠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总共收费60余万元。但他的收费在同行中是很低的。”
(2013/04/2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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