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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2月 27, 2013

【维权网16064】 黑龙江省农垦维权人士刘杰提起上诉,看守所条件非常恶劣

(维权网信息员佟雷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黑龙江省农垦著名维权人士刘杰因揭露农垦违法违宪黑幕而被农垦法院以诽谤罪判刑一年零六个月,刘杰不服,已经当庭提出上诉。刘杰目前被关押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第二看守所。据了解,看守所的条件非常恶劣,刘杰被与杀人犯、吸毒者关在一起,吃的非常贵,一盘土豆丝都要30多元钱,而且非常冷。刘杰被关进鸡西第二看守所的第一天腿就抽筋,刘杰家属与律师提出取保侯审,但至今没有得到批准。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杰

上诉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3)牡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3)牡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直接改判,判决上诉人诽谤罪名不成立。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 刘杰没有实施公诉诽谤罪的构成证据

2. 刘杰没有实施侵犯某自然人人格权、名誉权损害结果的证据

3. 刘杰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和损害结果的证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适用于刘杰判决错误第二款仅限定于侵犯双重客体的诽谤罪刘杰没有侵犯双重客体

2.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的溯及力原则错误,刘杰发帖的实施行为在20137月以前一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溯及力适用的理解及认定错误

三、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刘杰构成公诉诽谤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错误,这一判决是在认定事实证据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基础上作出的错误判决,应依法予以撤消并改判。

 
上诉人:刘杰 
2013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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