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社区居民钱小全夫妇从祖父钱祖宏继承一部分土地承包权后,共享有2.25亩土地承包权。
2002年8月,钱祖宏与原村委会(现如城街道大明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第四条约定:"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总期限为30年,土地流转价根据土地发包情况每十年调整一次"。该村委会又将该土地承包给非本村村民王志刚,建花木交易市场,名称为如皋市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该公司将花木交易市场的摊位租给了钱祖宏的孙子钱小全。
10多年来,摊位费由每年每平方米12元左右,涨到40至100多元不等;但土地流转费由居委会单方面作出决定:从每年每平方米2元4角,才涨到4元8角,与摊位费相比,差距越拉越大,遭到众村民的反对。随后,因该花木公司要收回钱小全的摊位而引起纠纷,钱小全夫妇向如皋市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居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钱小全认为,首先,其祖父钱祖宏与居委会签订的是《土地流转协议》,只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有转让承包权。故居委会将本属于钱家的土地承包权也转让给了外村人王志刚。居委会的行为既不合法,又超出转让的范围。其次,协议签定后,十年多没有协商土地流转价的调整,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居委会辩称,该花木大世界商户达1280户,年交易产值70亿元,直接税收1000余万,间接税收达2亿元,给如皋地区和社区带来巨大的福祉。这种辩解,显然离题万里,无非是给法院施加压力,无异于警告法院:如果法院敢解除流转协议,每年2亿元税收的损失,你法院承担得起吗?
江苏省如皋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皋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该判决书共16页,洋洋洒洒,达万言之多,虽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却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条款,实属罕见。没有援引法律条款而作出判决,实为江苏司法史上的耻辱!
钱小全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将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2、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钱小全夫妇认为:
首先,原审将《土地流转协议》与《土地承包协议》混为一谈;其次,原审未将王志刚列为第三人,即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再次,原审对本案土地流转费的调整未经双方协商是否合法的问题,未作出评判,导致事实不清。最严重的问题是,原审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未援引任何法律规定,故谈不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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