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报道)2014年7月28日下午,李思华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的辩护律师刘志强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辩护律师意见书》,对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刘志强律师提出异议。
-- 此前,新余市中级法院向刘志强律师送达了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上诉一案"经合议庭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
对此,刘志强律师提出了异议,刘志强律师在《辩护律师意见书》称:"本律师认为:如果贵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318条的规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法法定诉讼程序而需要发回重新审理,辩护人对此表示尊重和认可。"
"如果不是上述的事由,不发回重审,本辩护人则认为贵院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有悖于刑诉法的规定,明显违法"。
最后称"基于上述理由,本辩护人认为,如果贵院不发回重审,则应当开庭审理此案。尊敬的各位法官,由于各种原因法官可能无法独立,但是冲破了法律和良知底线则是无法原谅的。如果今天审判他人的法官若干年后受到历史的审判和民众的质疑,就不光是法官的不光彩,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对于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二审,本网将继续关注。
案情回顾: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3人因参与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及敦促人大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于2013年4月27日被拘押,随后被先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后又变更成涉嫌非法集会,再后又变成涉嫌"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控。
2013年10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
2014年6月19日上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已被羁押一年多的著名维权人士刘萍、魏忠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著名维权人士李思华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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