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调用

星期一, 1月 19, 2015

【维权网19430】 上海515群体冤案被释放及仍在押人员狱中均遭酷刑折磨

(维权网信息员龚民权报道)2015年1月16日上午8时,上海维权人士王明清、王宗泽、丁德元、杨新民、张翠珠、李玉芳、杨伟明、周雪珍、韦开珍、陈建芳等到徐汇区看守所迎接因拉横幅"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被判刑8个月的徐佩玲刑满获释,凯旋归来。徐佩玲和迎接她出狱的朋友们举杯互相鼓励,表示为了自由、公正与和平继续与公权力犯罪团伙抗争。郑培培、尹慧敏、虞春香、颜兰英、石萍、吴玉芬6人于1月15日已获释。金美珍1月17日获释,谢金华将于本月26日获释。

郑培培、尹慧敏、徐佩玲、颜兰英、石萍、虞春香、吴玉芬、谢金华、金妹珍等被指控2014年5月12日、13日亚信峰会前夕在西郊宾馆等附近拉:"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等内容的横幅,同年5月16日被陆续抓捕。
   
据了解:郑培培、颜兰英、徐佩玲、石萍、虞春香、尹慧敏、吴玉芬、金美珍、谢金华等在看守所期间都遭到酷刑。尹慧敏被四天四夜脚镣手铐通宵连夜审讯,不给休息,剥夺睡眠。石萍遭刑讯逼供被打耳光,虞春香被带手拷脚拷吊4天3夜。金美珍、谢金华被浦东新区看守所不收她俩的家属送棉衣棉裤,强迫她俩挨冻,手段之残忍无法用语言表达。

种种现像充分曝露中共政府言而无信,竟忘记了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时的承诺。


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1条
⒈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⒉本条规定并不妨碍会有或可能会有适用范围更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

第10条
⒈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对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要充分进行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宣传。
⒉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就此类人员职责发出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第11条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处理的审讯规则、指示、方法、作法和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第12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领土内有施用酷刑的行为时,其主管当局应立即对此进行公正的调查。

第13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声称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其案件应得到该主管当局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苛待或恐吓。

第16条

⒈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到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11、12和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唯酷刑一词应代之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

⒉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
--
"维权网"是非政治性和非组织性的公民维权志愿者的松散联网,旨在协助民间维权力量发展公民社会,通过民主方式促进法制改革,遵循普世人权标准和中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监督政府落实其对保障人权的承诺,追究侵权责任,为受害者寻求司法和社会救助。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维权网""论坛。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Google网上论坛上的""维权网""群组。
要退订此群组并停止接收此群组的电子邮件,请发送电子邮件到weiquanwang_CHRD+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查看更多选项,请访问https://groups.google.com/d/optou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