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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23, 2015

【维权网19865】 行政诉讼市政府、区政府,临沂中院立案三年才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3月19日上午9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胡遵刚、王善美、张建霞等八位职工起诉临沂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下午2点,该院审理该八位职工诉临沂市罗庄区政府越权行政案。八位原告委托倪文华代理。

2008月6月23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拆除矿区商场楼,并欺骗矿区职工说手续齐全,还逼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数百职工迫于无奈,只得签订了不合理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胡遵刚等八位商场职工不服,拒绝签订该协议。

2011年6月9日,该矿区商场八位职工向临沂市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①拆除矿区商业楼的批文;②对职工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市政府于当年10月13日公开了罗庄区政府制作的15号文件和《安置补偿情况说明》,但与八位职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符。

八位职工于2012年3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经几番折腾,临沂中院直到2015年3月19日才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远远超过了审判期限,也不说明理由,似有难言之隐。三年以来,临沂中院裁定罗庄区法院审理,罗庄区法院不愿审理。此案成了法院的烫山芋,哪个法院也不能接受。但丑媳妇早晚得见公婆,临沂中院拖了三年,不得不硬着头皮审理此案。

上午的庭审中,倪文华指出,罗庄区政府的15号文件是申请规划许可,并不等于拆迁批文;《安置补偿情况说明》与"对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不是一回事。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内容属于离题万里。被告市政府的答辩逻辑混乱,莫衷一是。

下午的庭审中,原告方着重指出,罗庄区政府在既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制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下,拆除了商业楼,致使广大职工无工可做,也无收入。罗庄区政府无视劳动者的权益,拆除偌大一个商场楼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更没有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如此明目张胆地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知其底气从何而来?

可笑的是,罗庄区政府一口咬定是合法拆迁,却始终不能出示拆迁批文,也不能出示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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