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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5月 01, 2015

[G4G] 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第三章 感恩与廉耻

 

经常看到媒体教导人民要心存感恩之心。

提出《国家统一法》最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相应法律,这是对世界的贡献,也是对中国及中国人大的贡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对此怀有丝毫感恩之心呢?又体现在哪呢?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提出《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没有澄清事实就等同于剽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生剽窃事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对此感到耻辱?又体现在哪呢?中国有句古话:知耻而后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能做到知耻而后勇?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的行为使全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蒙受耻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是否能知耻而后勇?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能否依法解决,不仅是中国大陆公民的法律地位,而且关系到海外华人法律地位得到承认与认可。如果华人在本土法律地位都没有得到承认与认可,在海外的法律地位又怎能受到尊重?

颠覆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颠覆一个国家,为了一时利益,使用冠冕堂皇的借口,颠覆自己制定的法律,无疑带来极坏的后果。众所周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告台湾同胞书,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依法办事、诚信行为无疑是最好的告台湾同胞书;反之亦然。

2002年提出并向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到现在已经七年,2005年通过相应法律《反分裂国家法》到现在已经四年,2007年要求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到现在已经两年半;为什么假的盛行,受到吹捧,而真的却连基本事实都得不到确认,受到诬陷。这是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扭曲中国全国人大?中国大陆人民、台湾同胞、海外同胞对此作何感想?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团、中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中国海联、中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对此作何感想?

中国2008年发生地震,其后世界性经济危机又持续到现在,又有其它问题,对于大陆统治者来说处境十分艰难。大陆统治者唯一可行办法就是按胡锦涛总书记所说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是单一的,也是解决问题简单的办法。而不依法办事则是复杂的,众多机构、众多人会有众多不依法办事的理由、方式、方法,社会变得无限复杂;其次国家建立重要的立法机构立法而不依法办事,立法机构失去意义甚至形成骗局;其三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席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依法办事、违法侵害人民利益无疑带来人民的反抗,结合各种势力,必然使国家分化、瓦解、分裂,或亡于内乱、或亡于外患。

一个国家任何时候都会说自己依法办事,但封建主义势力、资本主义势力、帝国主义势力具体是组织机构、利益团体会巧立名目扭曲法律,所以维护法律必须坚定不移,必须把国家、政党充分力量用于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对于普通公民的诉求,不能以各种名义甚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阻挠;简单预防群体事件,给组织机构利益群体以超额利益;个体公民被迫向秘密组织寻求援助,整个社会秘密组织化、群体化、区域化、分裂化。

希望中国大陆的有关机构不要巧言令色欺世盗名,如果真有一日台湾被分离,新疆、西藏、内蒙、东北被分离,有关机构又作何感言,又该负如何的责任?

 

第四章 告台湾同胞书

 

一位外国领导人到中国访问说过这样的话:无论从地理上还是历史上台湾都是中国领土。我认为这位外国领导人是一个正直的人,他的话恰当反映了台湾与大陆的关系。

台湾对于中国大陆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台湾本身,中国大陆如果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台湾,那么也可以失去新疆、西藏、内蒙、东北。

统一事业是中国人民的事业,也是世界人民的事业。

统一促进交流、带来和平,促进经济增长、文化繁荣、人民幸福。

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也是出于善意,本着维护世界和平、两岸和平的宗旨,但没想到今日在中国大陆居然处境如此尴尬、困难,不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下一步走向?是事实得到澄清还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用骗局欺骗中国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

法律是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两年七个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诉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已经两年四个月,法院还没有依法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非但如此2009年1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证据形态发生变化,本人被迫起诉到北京朝阳区法院,现在已经三个月,也未收到依法的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台湾同胞对此感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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