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确认情况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7771主题:《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信件;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8700主题: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件"信件;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9009717主题: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7主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8主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44379主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件;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07212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11592主题:《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四年!"信件;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08526主题:恳请北京市代表团维护宪法、法律!"信件;2012年9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5352主题: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信件;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7424主题: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信件;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3010824主题:祝贺习近平当选中国国家主席!"信件。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0900000753、200900000754、200900000755主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信件。
2010年6月29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000001637主题: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确切指示指令裁定"信件;2011年3月2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100000099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
2010年6月8日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0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1年4月22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电子信函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效实施有关问题。
2012年4月25日海廉(法)字第1010017948号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书面信函确认收到"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并表示愿协处有关事宜。
2012年5月3日陆企字第1010003558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3年3月6日陆企字第1020001273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2年6月11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2012年9月25日台湾中国国民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香港立法会、香港行政会议、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香港律政司、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法务局、澳门检察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面信件及电子信件等。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2011年9月16日、2011年9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联合国总部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Bokova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Lam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Gurr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南非总统府、智利总统府、波兰总统府、捷克总统府、墨西哥总统府、英国首相府、德国总理府、澳大利亚总理府、欧盟、阿盟、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等。
以上电子文件、书面文件真实、确切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的事实及存在,任何人想扭曲事实、篡改历史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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