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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7月 21, 2015

【维权网20736】 上海人权捍卫者徐佩玲要求信息公开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的酷刑报告的相关内容 收到外交部复函 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7月3日,上海人权捍卫者徐佩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2015月7月1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徐佩玲于2015年6月14日向外交部邮寄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第14段:2007 年,中国法院审结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为 959 件,其中包括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959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当中,

1.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
2.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受害者的名字。
3.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遭受酷刑的案发地点。
4.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受害者受到什么样的酷刑。
5.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分别获得的赔偿金额或方式。
6.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案件的实施刑酷刑者各自受到的处罚。

同时徐佩玲还邮寄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我国政府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第七十四条"中:2011年,

7.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的36人的具体姓名、职务。
8.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发生地点。
9.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各自受到的处罚种类。
10.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细节。
11.被实施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分别获得赔偿金额或方式。
12.实施刑讯逼供的人有哪些被判的人员涉及多个罪名?(比如同时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和虐待监管人)。
13.因暴力取证罪被判有罪的1人,涉案人员具体名字,职位。

徐佩玲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外交部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徐佩玲:我部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你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及我国执行该公约第六次报告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17条、第21条第(三)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据了解:徐佩玲原拥有安定、圆满、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因1999年,徐佩玲在上海市曙光医院做胆结石手术,被医疗事故致残,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肠子被接在肝管上,肝功能重度损伤,留下胆道逆行感染的致命后遗症(无法彻底解决),终身要靠服药活命,造成夫妻离婚,家庭破碎,当时儿子只有2岁。

2004年上海市卢湾区法院(现今黄浦区法院)授权上海市医学会做鉴定。上海市医学会故意隐瞒病史的摄片资料,把"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把上海市曙光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 鉴定为"主要责任"。最后的落款没有鉴定盖章、签名,只有"技术鉴定专用章"这几个字。原卢湾区法院在明知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故意有错,却一错再错地剥夺徐佩玲的举证权,代理律师提出要重新鉴定伤残鉴定,被法官无理由驳回。在(2001)卢民一初字第3458号《民事裁定书》中"三级伤残"被判决"七级伤残",还要徐佩玲承担30%的医患责任。法院有错不纠,法官继续无理由驳回再审。被逼无奈的徐佩玲开始"上访",又上千次给国家领导人写信,常常在北京和上海各信访窗口填表登记。收到了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卫生部等部门的"转送单",所有的"正常上访"都转到了上海市卫生局信访办王家军手里而再无下文。徐佩玲感叹道:"我真正体会到政府官员的'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徐佩玲因上访被2次行政拘留。2014年5月徐佩玲与其他人权捍卫者一起拉"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横幅,遭到上海市公安局广场派出所构陷。徐佩玲等10人被抓捕,然后警察上门抄家,接下来是"定罪名、送牢房、被判刑"。

2014年12月25日徐佩玲等10人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因为上层领导干预司法办案,二审上诉4个多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法院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

徐佩玲电话:1812143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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