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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8月 24, 2015

【维权网20981】 王小琍被限制出入境案今日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8月21日9点15分,王小琍诉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限制出入境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小琍委托倪文华代理,外地维权人士也赶来旁听。旁听区域座无虚席。

2014年8月28日,王小琍向常州市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护照被拒绝,并被告知王小琍被限制出境。于是,王小琍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申请有关被限制出境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该局告知:"您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被限制出境。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天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8日,王小琍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辩称,不准原告出境依法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不是我机关作出,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代理人倪文华接着发言:"既然被告认为市公安局为适格的被告,那么请法庭释明常州市公安局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审判长向原告方释明:"原告列错了被告,你现在是否同意变更被告。"原告方毫不犹豫地同意将被告变更为常州市公安局。审判长宣布:"三日内向本院递交变更被告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供视为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被告。"倪文华说:"何用三日。我们马上就向法庭递交变更被告的书面申请"。当即拟就了《变更被告申请书》,经王小琍签字后交审判长。

王小琍认为,常州市公安局无权作出限制公民出境的决定。公民自由出境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把公民出境自由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此项权利的行使,只有妨害到公共秩序,该权利才会被限制。

王小琍是一个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的公民,现也没有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样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法》限制出境的情形。故被告限制其出境的行为,于法相悖,应当确认为违法。况且,是否限制公民出入境的权限在于省公安厅,而不是市公安局。

休庭后,审判长打电话给王小琍,劝她撤诉。因为诉常州市公安局的案件不属于天宁区法院管辖,而属于新北区法院管辖。王小琍拒绝撤诉,因为天宁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如果发现不属于其管辖,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劝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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