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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0月 28, 2015

【维权网21339】 邹丽惠律师:一场为律师合法执业权而抗争的历程



(维权网信息中心)邹丽惠: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多年来一直对律师合法执业权进行维权,其坚韧不拔的精神赢得了律师界的赞誉和尊敬。本网信息中心将其近年来的相关律师执业权的维权历程进行了全面整理,可以让人清晰看到大陆律师当下艰难的处境,以及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所做的顽强抗争。

大陆律师合法执业权竟然长期遭受着其管理部门各级司法机关、以及名为"律师协会"的所谓民间行业机构的非法侵害。对此,邹丽惠律师依法对其进行了长期而艰难的抗争。

邹丽惠律师几年前就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标准提出异议,对律师协会借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考核、对律师执业情况考核结果备案盖章之机强行搭车收费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抗议,对律师协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遭受律师协会及福建司法机关的打击报复。自2011年以来连续三年不给邹丽惠律师考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考核结果,影响烨阳律所年检考核及正常执业执业,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10日,邹丽惠与全国各地30名律师联署签名,申请依法"撤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社团登记",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查处,也不给书面答复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维权律师们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出的民复驳字[2015]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本网将持续关注。

以下是邹丽惠律所多年来不同的诉求历程(分别以时间顺序排列记录):

一、《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

2008年12月,福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际,邹丽惠律师致信大会建言,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2009、2010两年间,烨阳律所就上述问题又多次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反映,但都没有得到采纳和整改,只是以烨阳律所"经济困难"为由,免除了当年烨阳所的团体会费和邹丽惠律师的个人会费。

2011年,邹丽惠律师再次提交《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我所团体会费、缓交律师个人会费的报告》,提出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第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等规定执行。

2011年5月10日,福建省律协作出无文号的《关于对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团体会费并缓交个人会费信访件的函复》,以其认为"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所作为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和 "根据《福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做出"为不影响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工作,建议你所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缴纳个人会费"分别答复烨阳律师所"免除团体会费"和"暂缓交纳邹丽惠律师个人会费"的要求。

2011年5月18日,烨阳所不服省律协的上述答复,于同年书面提出《因呼吁修改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及免除、缓交会费不服省律协的函复要求复议》的请求,分别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协送达,但他们一直未予处理,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二、关于2013年度福州市律所年检考核和律师考核

2011年至2013年,福州市律师协会和福州市司法局连续三年以烨阳所和邹丽惠律师没有交纳律协会费为由,不给烨阳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律所年检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行政争议和诉讼;被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又串通有关人民法院,以各种借口进行枉法裁判,致使上述争议长期得不到依法、有效的处理,已严重影响损害了烨阳所和邹丽惠律师执业权利,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9月12日,上诉人烨阳律所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司法厅和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争议一案,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法院在故意隐匿上诉人提供的绝大部分证据,借以掩盖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变造和隐匿证据、隐瞒事实,包庇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制作和提供伪证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作出(2013)鼓行初字第13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出(2014)榕行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二十份证据材料,已经过庭审质证,但一审判决未予全部列明及认证,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实际上确认原审初审隐匿了原告证据,肯定对原告证据应予以认证)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14年4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作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送审材料补件通知书》两份,分别要求烨阳律所补充纳税凭证,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批件,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协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等四项材料;要求烨阳律所设立人邹丽惠律师补充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2014年4月6日,烨阳所收到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的补件通知后,当即作出闽烨律函[2014] 007号《对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检查考核送审材料补件通知书>的再次说明》,对烨阳所无法提供要求补充的材料进行了再次说明,《再次说明》以特快专递邮件向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送达。

2014年4月9日,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的《再次说明》后又作出一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送审材料补件通知书》,死缠烂打、强人所难地非要烨阳所补充其在考核年度并未发生,客观上无材料可提供,且反复进行了说明的材料。

2014年4月15日,烨阳所被逼无奈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关于仓山区司法局假借补充资料之名帮助律协强行收缴会员费的情况反映》(闽烨律函[2014] 007号),并附了证据材料。该《情况反映》和所附证据材料于直接送到福州市司法局的综合部门办公室由张开洪副主任签收(见证据3),同时在福州12345系统(市长信箱)发布。

2014年4月18日,福州市司法局对烨阳所反映的情况给予网络答复,称:"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程序及应提交材料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因此,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收到贵所报送的材料后,依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有关材料不齐全的,发文要求贵所补件的做法符合程序规定"。

2014年5月9日,福州市律师协会于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福州市2013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中,仍没有将烨阳所设立人邹丽惠律师列入考核名单,非法剥夺其依法参加考核的权利。

2014年5月10日及15日,烨阳所先后向福州市司法局和福州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对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因被行政投诉引致行政诉讼,案件尚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而对这两个律所的律师考核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暂缓这两个律所全体律师的考核和备案盖章),并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及暂缓全市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和律师考核结果备案盖章"的书面申请。

之后,烨阳所又发现福州市司法局先于福州市律师协会9天,已于2014年4月30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司法局专网》发布了《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公示》,将烨阳律所列入"暂缓及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于是,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对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拒不履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4年5月15日向福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列福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柯家欣为行政复议第三人,请求福州市司法局:1、责令被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职责,根据申请人烨阳律所报送的2013年度律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邹丽惠律师年度考核材料证明的事实,对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评定标准,出具初审(审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局和市律协给予检查考核,评定等级并确认(备案)盖章;2、将第三人柯家欣滥用职权,拒不依法纠正被申请人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追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给被告的行政复议机构法规和司法鉴定处。

福州市司法局收到烨阳律所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由其综合工作部门办公室作出榕司办[2014]19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为名,要求烨阳律所放弃对第三人柯家欣的追究,并威胁原告:"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烨阳律所接到"补正通知"后,当即作出《对福州市司法局办公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的反驳与说明》,对不能"补正"的原因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说明。之后,烨阳律所律所负责人邹丽惠律师前往被告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查阅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提交的答辩和证据材料,被该机构的负责人高鸿懋处长口头告知:"你逾期没有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言下之意是没有受理烨阳律所的行政复议申请;邹丽惠律师要求"那市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高鸿懋又自相矛盾地声称:"我们在等待你补正",实际上是不敢作出决定。

2014年5月25日,烨阳所上网查询福州市律师协会是否发布了第二批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公示,意外地发现该被申请人在未依法、按规就申请人对《福州市2013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处理、给予答复的情况下,代替福州市司法局,在其网站的"律协通知"栏内以表格链接的方式,发布了一份《2013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时间安排》,安排于5月21-23日和5月26日分别为包括被行政投诉并考核异议的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考核结果备案盖章,唯独不给烨阳律所及其设立人邹丽惠律师考核备案盖章。

2014年5月28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提交了《对2013年度福州市律所年检考核和律师考核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

申请内容:
1、撤销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公示》;
2、撤销被申请人福州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时间安排》及根据该《时间安排》作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备案盖章行为。
3、责令俩被申请人分别对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对福州市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6月11日,福建省司法厅作出闽司行复不[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其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烨阳律所因不服福建省司法厅作出的闽司行复不[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建省司法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将被告滥用职权、徇私徇情进行枉法复议的行为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纪和刑事责任。

2014年6月11日,福州市律师协会对烨阳律所于5月15日提交的《书面异议》迟迟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违反了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且在对申请人烨阳律所的异议进行处理前,给予被异议的两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进行了考核结果备案盖章,属于故意违反规定程序的徇私、徇情枉规行为!

2014年6月13日,烨阳律师就《福州市2013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于2014年5月10日及15日分别向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异议,福州市司法局未给予处理答复;福州市律师协会徇私徇情,故意违反程序规定,逾期作出处理结果的告知,烨阳律师不服,以福州市律师协会系律师法授权的组织为由,依法向福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做出以下复议决定: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异议审查结果的告知;
2、撤销被申请人对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的公示及依照该《公示》对这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的考核结果备案盖章,决定对这两个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暂缓考核;
3、责令被申请人按规定对申请人律所设立人邹丽惠律师进行2013年度考核、恰如其分地评定考核等级并给予备案盖章。
4、将被申请人违法滥权、侵害申请人及其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纪和刑事责任。

2014年6月25日,烨阳律师再度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福州市司法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福州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对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盖章没有《律师法》依据,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为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判决确认福州市司法局不给予烨阳律所及其律师年检考核、备案盖章,不影响律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时要求追究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尤其是福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柯家欣的滥用职权行为。

2014年7月29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诉福州市司法局确认年检考核违法无效、未年检考核不影响执业一案,由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受理,由于审判长蒋书敏以往对同类案件枉法裁判的行为受到烨阳律所诉讼代表人邹丽惠律师当庭揭露而恼羞成怒,遂滥用法庭指挥权,无理强行宣布休庭,庭审程序未走完,于是不得不决定于2014年9月12日下午再次开庭。

2014年8月4日,烨阳律所因"律师年检考核"与福建省司法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认为原审法院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行政审判职权,违法认证、否证,代替被上诉人错误地适用法律,徇私、徇情,进行枉法裁判,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述请求:
1、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闽司复驳字[2013]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恢复对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审理,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2、依法将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滥权;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变造、隐匿证据,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制作和提供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原审法院两次枉法裁判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4年8月5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通过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申报设立人邹丽惠律师2013年度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申请福州市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级并报福州市司法局给予备案盖章,而福州市律师协会未在其于2014年5月9日发布的《福州市2013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中予以公示考核结果,烨阳律所在提出异议,请求行政监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向福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司法局在实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个多月、复议期限即将届满时,采取倒签时间、制作和提供伪证的方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烨阳律所不服,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行政诉讼。请求事项: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榕司复[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在限期内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将被告滥用职权,以制作和提供伪证的方法进行违法复议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和刑事责任。

2014年9月12日下午,7月29日审理过的烨阳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确认年检考核违法无效、未年检考核不影响执业"一案再次开庭。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新任的行政庭主持工作的副庭长孙志高代表其院长宣布口头决定,称"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回避申请没有依据,不予准许";烨阳律所当庭申请复议。

2014年9月18日,烨阳律所诉福州市司法局"确认年检考核违法无效、未年检考核不影响执业"一案先后于2014年7月29日上午和9月12日下午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因审判长蒋书敏滥用法庭指挥权,无理休庭被投诉而未完成程序;第二次开庭只是为了补程序,而且怀疑蒋书敏在第二次开庭前已经拟好了裁判文书,开庭只是做个样,所以蒋书敏很怕原告方多发言,打乱其计划。那天开庭,蒋书敏根本未听原告方陈述,书记员也没有记录我方的最后陈述意见,只注明"详见代理词"(详见《案件庭里庭外情况纪实》),但蒋书敏不给原告提交"代理词"的时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开的庭,她9月15日(星期一)就印发了裁定书,以本案三项请求都"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烨阳律所已依法对福州市司法局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事项: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25日,烨阳律所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福建省司法厅拒不对检察机关征求确认函进行确认答复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责令被申请人就第三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以下简称征询函)提出的问题,对申请人律所执业证书及其设立人邹丽惠律师执业证未年检、考核并备案盖章,"是否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确认;或者由贵府直接确认第三人福州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对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在律师证上进行备案盖章,因没有《律师法》依据、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律所未年检考核、申请人邹丽惠律师执业证未备案盖章,不影响其执业活动(可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

2015年1月12日,因在福建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告知书》中以"本机关认为:1、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司法厅发出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系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对福州市司法局不履行对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人邹丽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行为不服,应当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由,不受理烨阳律所2014年12月25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烨阳律师对福建省政府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告知提出异议。

三、《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

2013年11月4日,烨阳所第二次通过福州12345系统(市长信箱)向福州市民政局投诉福州市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要求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2013年11月18日,福州市民政局于给予烨阳所网络回复,称:"经向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该协会收取会员费系经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费收取符合协会章程规定。至于其反映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属司法局行政许可范畴,可向市司法局申诉。

2013年12月16日,烨阳律师不服福州市民政局11月18日的网络回复,作出闽烨律函[2013]020号《对市民政局就我所投诉"律协违法乱收费"所作回复意见的异议》,异议书用特快专递邮件直接寄给该局局长,但福州市民政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

2014年2月28日,烨阳律所以福州市民政局不依法对其提出的行政投诉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为由,于向福建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福州市民政局对烨阳律师提出的行政投诉立案查处,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由福建省民政厅直接立案查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3月22日,烨阳律所向福建省民政厅提出《对福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答辩的反驳意见》

2014年5月18日 ,福建省民政厅作出闽民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福州市民政局称在向烨阳律所的投诉作出回复前,有'向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的事实,该事实无证据支持"和"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福州市民政局在接到烨阳律所的投诉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并作出决定。本案中,福州市民政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等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福州市民政局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作出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5月21日向第三人福州市民政局送达。

2014年5月28日,福州市民政局于作出榕民信函[2014]16号《关于对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投诉福州市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信访件的答复》,对烨阳律师提出的行政投诉作出与前述网络答复完全一样的信访答复(加盖来信来访专用章)。

2014年6月3日,福建省民政厅复议决定:市民政局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0日内,对烨阳律所的投诉作出决定。但市民政局作出一份从内容到形式与被复议行为完全一样的信访书面答复意见,烨阳律所认为该答复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申请省民政厅责令其履行,同时要求追究市民政局的责任,但福建省民政厅以"法律没有规定责令履行的期限"和"分管领导去学习"为借口进行推托,不予责令履行。

2014年6月12日,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建省民政厅提起诉讼。因投诉福州市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不服福州市民政局不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福建省民政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限期地拖延对烨阳律师行政投诉的依法处理,致使福州市律师协会因违法乱收费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制止和处罚,有恃无恐,继续以"没有交纳会员费"为由不给予烨阳律师年检考核,造成其损害继续扩大,违法滥权的闽民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投诉指令第三人福州市民政局立案查处,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由被告直接立案查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7月24日下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因投诉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要求取缔并对律师协会进行行政处罚,不服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以福建省民政厅为被告、福州市民政局和福州市律师协会为第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审判长当即宣布:"鉴于原告起诉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在5日内提交其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部证据,本案另行择日开庭,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2014年9月1日,烨阳律所因向福建省民政厅投诉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要求立案查处,取缔律师协会的违法乱收费,并给予律师协会行政处罚,不服福建省民政厅逾期未作处理,也未给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政府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立为"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案,并经烨阳律所依法申请,向烨阳律所传真送达了福建省民政厅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和证据清单;以"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决定延期审理,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4年11月30日前作出"。

2014年11月12日,在9月1日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烨阳律所又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福建省政府提交了一份书面的《对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复议答辩意见的反驳意见》,后于11月20日收到福建省政府挂号送达的[2014]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4年12月1日,烨阳律所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政府, 因向福建省民政厅"投诉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要求立案查处,对福建省民政厅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不作为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福建省政府作出的闽政行复驳[2014]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福建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判令被告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继续审理,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将第三人福建省民政厅和被告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违法复议的问题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依法撤销福州市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申请书》

2014年11月17日,烨阳律所向福州市民政局提出《依法撤销福州市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申请书》。申请原因是福州市律师协会仗着有民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充当保护伞,不仅拒不纠正违法乱收费行为,而且肆无忌惮地对本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无所不用其极的打击报复,连续四年不给烨阳律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年检考核、备案盖章,严重影响本所和邹丽惠律师的正常执业及合法权益,然后再制造借口、巧立名目地给予邹丽惠律师行业处分,企图逼迫本所和邹丽惠律师就范。

2014年12月2日,烨阳律所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福建省民政厅提出《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的书面申请。

2014年12月29日,福建省民政厅对2014年12月2日烨阳律所提出的《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的书面申请,作出闽民信答复[2014]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你所反映的'福建省律师协会违法行为'问题,已多次提出,如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我厅将不再受理"答复申请人烨阳律所提出的行政申请事项,并要求申请人如不服该信访答复意见,按信访程序申请复查。

2015年1月15日,对于2014年12月29日福建省民政厅的答复,烨阳律所以福建省民政厅的信访答复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闽民信答复[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申请答复书,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申请事项,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连同烨阳律所律所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给被告,福建省政府于次日即2015年1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015年1月29日,烨阳律所收到福建省政府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但将制作时间倒签为"2015年1月23日"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闽政行复补[2015]5号)。烨阳律所按照福建省政府的要求重新向其提交了申请材料。烨阳律所重新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015年2月3日送达被告,福建省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2月10日前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原告的,即视为受理。

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烨阳律师因"申请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省民政厅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不予支持"的违法行政行为,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与之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闽民信答复[2014]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所作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合并审理。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不予支持的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3、将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袒护包庇福建省律师协会违法侵权行为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2015年2月17日中午,福建省政府以挂号信方式(慢递)向烨阳律所寄出涉诉的闽政行复不[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烨阳律所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为了掩盖其逾期作出决定,依法视为已经受理烨阳律所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推卸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竟将收到烨阳律所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篡改为"2015年2月4日",并将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时间倒签为"2015年2月11日",以此制造其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假象。

2015年3月1日,烨阳律师因"申请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会团体登记", 不服省民政厅作出的"不予受理"信访答复意见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省政府徇私舞弊,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法作出的闽政行复不[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福建省政府的行政诉讼。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判令被告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继续审理,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将第三人和被告滥用职权,应当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申请事项而不受理和徇私舞弊,以伪造证据的手法进行违法复议的问题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015年3月1日,烨阳律所因2014年11月17日申请"依法撤销福州市律师协会社团登记",对福州市民政局违法作出的榕民信函[2014]36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申请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市政府提起诉讼。请求事项:依法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榕政行复[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4月11日,烨阳律所因向福建省民政厅申请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对被告福建省民政厅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不予支持"的告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行复[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徇私舞弊,违背被告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及其适用的法规依据作出枉法决定,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建省民政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行政申请事项的告知(意味闽政行复[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自然无效);限期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将被告和行政复议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2015年4月20日,烨阳律师因3月1日起诉福建省政府不依法复议的违法行政行为,对福州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追责。
      
2015年5月25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因申请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的行政诉讼中,烨阳律所发现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暴露严重问题:1. 注册资金仅5万元2.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福建省律师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出版刊物、交流经验、教育培训"。

2015年7月16日,烨阳律师因对福建省民政厅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不予支持"的决定提起诉讼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88号行政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民政厅提出上诉。

五、《请求全国各地政府明令禁止所属司法厅局对律师和律所进行违法年检》

2015年3月18日,烨阳律师就抵制"律师协会违法乱收费未年检考核备案盖章不影响律师执业"申请福建省司法厅公开政府信息。请求事项1、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福建省司法厅对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以下简称征询函)所作的复函;2、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福建省司法厅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报告;3、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司法部对福建省司法厅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诉函[2014]21号《函》征询的问题致司法部的请示报告所作的批复(或复函)。

2015年4月1日,烨阳律所邹丽惠律师联名39位律所发起请求全国各地政府明令禁止所属司法厅局对律师和律所进行违法年检的公民监督书

2015年8月5日,烨阳律所因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明令禁止福建省司法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违法年检一案,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

六、《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2015年2月底3月初期间,烨阳律师邹丽惠和广东吴魁明、四川冉彤、江西郭莲辉、山东刘书庆、广西覃永沛、辽宁李浚泉、河南闫安乐、云南许思龙等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向司法部递交《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请求书由原告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给吴爱英部长,被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单位收发章签收了特快专递邮件。

2015年8月14日,烨阳律师遂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司法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据;2、司法部收到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的《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后开展工作的情况和逾期不予答复的原因和理由。

2015年9月9日,烨阳律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普通挂号信送达的[2015]第0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在告知书中对烨阳律师提出的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一、你所提出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咨询,司法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二、你所提出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但未依法告知烨阳律师如不服此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9月23日,烨阳律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0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2、依法判令被告在限期内就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七、《申请公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政府信息》

2015年6月29日,烨阳律所因向福建省民政厅申请"公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政府信息"一案,不服福建省民政厅不予公开答复,烨阳律师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责令被申请人福建省民政厅依法按照申请人烨阳律所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的要求,以查阅、复制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档案材料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5年7月9日,烨阳律所因向福州市民政局申请"公开福州市律师协会社团登记政府信息"一案,不服福州市民政局作出的无文号答复书的答复,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全国30名律师联署《申请依法撤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社团登记》一案

2015年4月26日,烨阳律师邹丽惠与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程海、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冉彤、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吴魁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覃永沛、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郭莲辉、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陈永福等30名全国各地律师联署签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依法撤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的书面申请,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给被申请人国家民政部。4月27日以民政部收发章签收。

2015年6月26日,邹丽惠律师持有的13950309665号手机,接收到一自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但不肯告知姓名的女性用010-58124061号座机打来的电话。此人声称"律师加入律师协会是律师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民政部无权解释";"律师法规定律协的会员是有履行律协章程的义务的";"律协章程不存在违反民政部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的规章",言下之意是对申请人等30名律师的申请不予查处和支持,但不给出具书面答复,说是书面答复"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2015年8月6日,烨阳律师邹丽惠因申请依法"撤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社团登记"一案,不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不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行政行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10月10日,烨阳律所邹丽惠因与全国各地30名律师联署签名,申请依法"撤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社团登记",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不敢告知姓名的女工作人员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查处也不给书面答复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出的民复驳字[2015]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邹丽惠律师的为律师执业权的维权历程,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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