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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1月 12, 2015

【维权网21427】 致中共中央对黑龙江农垦体制深化改革的建议书——黑龙江农垦家庭农牧场场主联名上书中央

(授权维权网发布)

尊敬的国家主席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农业部长韩长赋:
财政部长楼继伟:
您们好!

我们是黑龙江省农垦第三代的垦荒者,开发性家庭农牧场场主刘杰、赵成凯、刘艳等人,根据"党中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发展国民经济,重点扶持中小型企业,鼓励农民兴办家庭农牧场和农村合作社的英明指示精神!特向中共中央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企分开、司法独立、需要大换血、减轻农垦种地农户的负担。

黑龙江农垦国有企业内设有党、政、企、公、检、法、司一体化的独立王国制度。这是从改革开放以来,遗留下来的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度,急需要彻底深化改革。农垦这种制度的特殊性在于,设有这些机构的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是企业编制,归企业开工资,不归国家财政开支;国企的政府、司法的经济运转靠以政府名义实际是企业管理人控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种地农户收取土地承包费,并且"年年涨价",卖地维护企业生计。农垦的农民种地费用高、负担重,挣钱的是政府当官的和企业工作人员,赔钱是种地的农户。农民种地先交钱后种地,成了农奴了。因为农垦干部的特权产生的贪污腐败团伙现象非常严重,以隋风富为首的那些贪官污吏,骑在农垦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因此我们家庭农牧场的受害者,特向中共中央反映问题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二、深化农垦土地改革,保护垦区开发性的家庭农牧场的合法权益,确认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垦荒者家庭农牧场,并且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归还给家庭农牧场,支持垦区家庭农牧场的再生产,为发展生态农业,搞活经济奔小康作出贡献。

农垦政府与农场违法侵占家庭农牧场的土地使用权。国企政府和各个农场将开发型的家庭农牧场自己投资垦荒的土地使用权,以欺骗胁迫的手段在地方国土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黑龙江农垦国有企业侵吞了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家庭农牧场"的土地使用权。破坏家庭农牧场的经营自主权,造成家庭农牧场停产停业,有的破产。导致家庭农牧场场主,自己投亲靠友借贷债务投资垦荒办厂的土地被农场霸占了,有的被害的血本无归,有的负债累累,逼迫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害的倾家荡产。我们在黑龙江农垦的三级政府和公检法一体化的制度下无处伸冤。

从1994年、95年、96年、97年期间,我们家庭农牧场场主,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带头走脱贫致富奔小康之路。同时也响应黑龙江省第二次开发"五荒"的政策,自己投资垦荒兴办家庭农、牧、林场。每个家庭农牧场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投亲靠友借贷债务垦荒办厂,用心血和汗水垦荒熟化的黑土地,被黑龙江农垦政府贪官,利用公权力欺压私权利,国企侵吞民企,以欺骗胁迫的手段和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串通,不给家庭农牧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有的是先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又被地方国土部门以旧证换新证的欺骗手段,把家庭农牧场的土地使用证骗去,不再发还给土地使用证了。

农垦政府贪官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串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将家庭农牧场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已自己投资开垦的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了国有农场了。国有农场没有投资一分钱,也没给垦荒时候的投资款和打工钱,却强行占去了家庭农场主的劳动与投资。农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侵占了家庭农牧场的土地使用权后,连年向家庭农牧场索要土地承包费,并且要求和农垦原有的耕地一样缴费。因为农垦原有的土地是国家投资开垦的,我们家庭农牧场的土地是我们个人投资开垦的。国家的政策是谁开发谁受益,我们辛辛苦苦熟化了的黑土地没有受益,确已经成为农垦贪官的摇钱树了。现在农垦每年强行向家庭农牧场的场主索要土地承包费,联年涨价,不交钱就动用公安、干部,利用公权力聚众抢劫家庭农牧场收获的粮食。家庭农牧场自己投资种地的种子、化肥、农药、中耕、收割等一切资金和购买的机车农具等等,一般都投入了资金几十万元,收获的粮食被农场贪官利用公权力抢劫走,当地公检法却不立案,认为他们不犯法。因为《刑法》里没有规定"单位犯有抢劫罪",所以农垦干部、公安无法无天欺压家庭农牧场场主,使得我们苦不堪言。

农垦收土地承包费的财务账目不公开。家庭农牧场场主被抢后,依法上访举报控告,因为黑龙江农垦有三级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企业雇用制,归农垦企业开工资,就得为领导干部服务,为农垦贪官污吏保驾护航的。农垦干部有钱有势力,我们家庭农牧场场主上访告状太难了,遭受打压,有的被拘留、劳教、判刑、关押黑监狱、被毒打酷刑折磨,现在农垦非法拘禁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受害的家庭农牧场的当事人联名上书中共中央,希望各位领导和对黑龙江农垦体制改革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维护建议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司法解释:从事种植业的使用期为30年,从事畜牧业的使用期30年至50年,从事林业的使用期70年。"农场就是县级单位"我们垦荒时候都经土地部门的批准,有的发给土地使用证又被骗回去后,不给再颁发土地使用证了,反而土地部门又把我们投资开垦的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国有农场了,因此国有农场侵吞了民营企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与证据和法律规定,请求中央对黑龙江农垦体制深化改革,落实有关土地使用法规,不要把我们家庭农牧场自己投资开垦的土地与农垦原有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一刀切,都归国企使用;把我们家庭农牧场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归还给民营企业使用;维护黑龙江农垦第三代北大荒人开发者和家庭农牧场的合法权益,支持家庭农牧场中小型民营企业第二次创业,以恢复再生产,实现兴办生态农牧场的生产经营。为盼!

发起人:
刘杰 电话18324560693
赵成凯,电话:15765472551。
刘艳 电话13945415979。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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