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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1月 23, 2015

【维权网21492】 余文生律师就遭酷刑对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恶警提冯盛名、韩超的刑事自诉

【编者按】2015年11月22日余文生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递交了对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警员冯盛名、韩超的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冯盛名、韩超对他实施酷刑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余文生,48岁,北京市人,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1:冯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被告人2: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冯盛名、韩超刑讯逼供的罪行
                                     
事实和理由:

余文生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捕,共被羁押99天。余文生被羁押期间,遭遇酷刑,家和律师事务所均被搜查,物品被抄,被关死囚牢61天,提审近200次,每天经常被提讯16、7个小时,无法保证睡眠,不能见律师。

2014年11月1日左右大兴分局成立余文生专案组,对余文生审讯力度加大。专案组10个人三班倒对余文生审讯,从开始的谩骂,到把手余文生背拷在铁椅子上,直到后来给余文生使用酷刑。

酷刑的使用,在11月2日晚到11月5日凌晨,一共用过三次刑,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实施酷刑者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冯盛名、韩超。酷刑的方式是将余文生的手臂环绕铁椅子背上,由于余文生个矮臂短,手臂根本不能环绕铁椅子,后来手臂硬是被恶警强掰过来,带上手铐,并将手铐收紧,铁椅子又宽又高、有棱有角,手铐的环扣口较为锋利。

当时余文生的身体的肌肉骨骼完全被拉紧,手当时就肿了,其感觉真是生不如死,而给余文生用刑的恶警冯盛名、韩超还不断拉动手铐,每一次拉动都带来余文生的惨叫。

韩超对余文生说:"不会让你死,但会让你生不如死。"冯盛名对余文生说:"别怪我们,都是你逼我这么做的,你的事根本不叫什么事,领导就要你一个态度。"在以后的70多天一直有冯盛名、韩超审讯余文生,时时对余文生酷刑威胁,甚至在我小肠疝气难受的情况都有长时间坐在铁椅子上接受审讯,并且在冯盛名威逼下被迫签下不聘请律师的声明,直到余文生离开看守所。

11月15日左右,余文生发现自己出现小肠疝气症状,余文生在进大兴看守所体检时没有小肠疝气,2013年12月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体检也没有小肠疝气,11月20日余文生转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体检时,证实了余文生有小肠疝气。因酷刑虐待饥饿折磨,余文生取保候审出来后不足半月就住院动了小肠疝气手术,余文生被羁押前并没有小肠疝气。

余文生在2015年10月13日向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大兴区检察院提出了对冯盛名、韩超等人的控告,当至今未得到回复。

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揭露反人类暴行,为了将实施酷刑的恶警绳之以法。根据刑法247条、234第一款的规定,余文生特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冯盛名、韩超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余文生
2015年 11 月22日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冯盛名、韩超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一案,经自诉人审查认为,被告人冯盛名、韩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讯逼供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最高为三年。

鉴于被告人冯盛名、韩超对自诉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有对自诉人变相酷刑、虐待、威胁、侮辱、谩骂等行为,建议对被告人冯盛名、韩超从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234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盛名、韩超有期徒刑三年,不得缓刑。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余文生
201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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