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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2月 08, 2015

【维权网21568】 舒向新律师举报被敲诈官员遭敷衍,依法诉监察部、山东监察厅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本网获悉:舒向新律师因举报被敲诈官员遭敷衍,依法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山东监察厅,一审竟认为属于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本案,为此12月5日舒向新律师继续上诉。此案由人权律师余文生(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瑛(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行政上诉状称:2013年4月18日,济南公安局依法应当出具舒向新敲诈政府案的结案手续,但,违法未出具。穷尽司法程序和信访程序后,舒向新于2015年1月以后控告举报了"被敲诈"官员和政府。要求敲诈政府的百姓与被敲诈的官员一起进行处罚,要求被敲诈的济南市委常委陈勇和副市长张海波停职。因为山东省监察厅和监察部扯皮敷衍,不处罚被敲诈的济南市委常委陈勇和副市长张海波,舒向新提起诉讼。

舒向新已经穷尽了信访程序,因为信访程序不解决才通过诉讼解决。一审认为属于信访事项,一审属于继续扯皮敷衍。济南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舒向新诉省市政府的多起同样案件,市中区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常规。特提起上诉。

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舒向新,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 瑛,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山东省监察厅,法定代表人:马明生,厅长,住所地:济南市建国小经三路21号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法定代表人:黄树贤,部长,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四十一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15)市立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2013年4月18日,济南公安局依法应当出具舒向新敲诈政府案的结案手续,但,违法未出具。穷尽司法程序和信访程序后,舒向新于2015年1月以后控告举报了"被敲诈"官员和政府。要求敲诈政府的百姓与被敲诈的官员一起进行处罚,要求被敲诈的济南市委常委陈勇和副市长张海波停职。因为山东省监察厅和监察部扯皮敷衍,不处罚被敲诈的济南市委常委陈勇和副市长张海波,舒向新提起诉讼。

二、舒向新已经穷尽了信访程序,因为信访程序不解决才通过诉讼解决。一审认为属于信访事项,一审属于继续扯皮敷衍。济南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舒向新诉省市政府的多起同样案件,市中区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常规。特提起上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舒向新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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