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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7月 25, 2016

【维权网23052】 圈地引起信息公开案,南通刘西云诉二行政机关将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24日,本网获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定于2016816日上午9点在该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刘西云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案。该案涉及以租代征的非法圈地引起的政府信息。

刘西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村25组。2012526日,平潮村九圩港村经济合作社打着"南通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需要"的旗号,与刘西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奇怪的是,该合作社以每亩每年壹仟斤大米的价格补贴给刘西云。

以大米数量作为土地流转的价格是一种落后的计价方式。刘西云还发现该流转的土地已经铺了水泥地,并盖了房子,改变了土地性质。对于以大米数量作为土地流转的价格计算方法和标准问题,刘西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平政复字【20165号文件指出"对此补偿标准是由镇政府牵头,农经、审计、财政以及各村居派一名村干部、业代表、被用地农户一起到当地超市、大米市场进行询价,取合理平均价所得……"。刘西云进一步要求其公开上述内容的法律依据。

平潮镇政府作出答复称"本着对群众负责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的"。刘西云认为,镇政府的答复转移了问题的要害。对大米作为补偿价格的问题,平潮镇政府要么承认有法律依据;要么没有法律依据。但镇政府既不否认也不承认,明显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于是,刘西云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平潮镇政府的答复。刘西云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平潮镇政府辩称"涉案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刘西云认为,镇政府的答辩犯了"节外生枝"的逻辑错误。镇政府的答辩,应当对答复书提到的内容进行答辩,但镇政府的答复书并没有提到涉案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故镇政府对答复书中没有提到的问题进行辩解,无异于节外生枝。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忽视了上述问题。故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刘西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却没有得到任何社会保障。刘西云希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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