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0月9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曾红卫送达了(2016)豫0303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记载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洛龙公(治)行罚决字【2016】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
-- 2016年3月5日,洛阳曾红卫看着家的房屋正在遭遇非法强拆,痛心不已,便从废墟中拾起破砖块,向空中扔去,示意钩机停止强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曾红卫到派出所去要立案回执。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竟然以曾红卫故意毁坏公私财产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曾红卫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委托张葡萄代理。
本案开庭时,旁听者爆满。庭审中,曾红卫的代理人张葡萄指出,被告公安局制作的登记表和报案材料将原告曾红卫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但处罚决定书最终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产",作为对原告处罚拘留10天的依据。但曾红卫在主观上没有损毁公私财产的故意;在客观上须有财产损毁的事实。
无论从证人的询问笔录,还是所谓受害人的陈述,本案不存在损毁公私财产的故意。曾红卫对正在强拆的钩机只是抛石示意司机赶快停止非法强拆,是正当行为,不应当被拘留。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辩称,其拘留曾红卫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龙公安分局对于2016年3月5日曾红卫进入拆迁现场向正在施工的挖掘机抛扔石块的行为,认定为损毁公私财物,显系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经合议庭评议,作出上述判决。
涉及拆迁案件,公安机关偏袒拆迁方早已司空见惯,但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实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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