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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28, 2016

【维权网23612】 洛阳涧西区政府败诉后上诉,二审已在河南省高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0月25日,洛阳小所村村民张亚萍、张建平、张小平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收回集体土地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继续审理,再次进入二审,共开了7次庭,历时三年。

2013年1月1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但涧西区政府明知张松寿已经去世,未向所有继承人送达该决定。该决定有三项内容,主要是:1、三日内收回张松寿集体土地权,并责令马桂英及其子女腾房;并给予相应补偿;如不搬迁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小平等行政相对人认为,涧西区政府事先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且补偿不公正,有歧视行为,故拒绝搬迁。涧西区政府随即申请涧西区法院强制执行。该院未审查执行申请内容是否合法,随即将该房屋强行拆除。

张小平等不服,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涧西区政府作出的决定违法。

一审,张小平等败诉;二审发回继续审理。洛阳中院继续审理后,作出涧西区政府败诉的判决。涧西区政府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奇怪的是,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时,涧西区政府负责人未到庭,只是委托了涧西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律师进行应诉。张小平提出了异议,认为涧西区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涧西区政府的律师说,行政长官今天有会议,无法出庭。

但涧西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其负责人有会议,即使有会议也未必比开庭更重要。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法定义务,且法院已经提前通知,会议的安排不应当与开庭时间相冲突。这也充分说明,涧西区政府重会议,轻应诉;亦或是开会是借口,逃避应诉是实。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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