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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1月 28, 2016

【维权网23812】 未经法院审理判决,检察院能够定罪吗?——安庆上访维权人士杨玉秀要求检察院撤销不予起诉决定书期望获得无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文书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安庆市上访维权人士杨玉秀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查询其申诉数年的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被检察院以不予起诉决定,期望能够获得检察院无罪不予起诉决定及恢复被损害的名誉权。杨玉秀因其家庭所有的养鸡场被政府非法强拆而上访维权,因上访被警方多次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取保候审及不予起诉,此后再被劳教一年三个月和此后的多次行政拘留。杨玉秀称,其被警方逮捕是警方打压其上访,而警方滥用刑拘逮捕访民羁押于看守所中,检察院因为毫无证据却以所谓的其实施了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不予起诉决定来达到掩饰警方滥用权力非法用刑拘逮捕手段打压访民上访维权的目的。

据悉杨玉秀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9月6日逮捕后羁押在安庆市看守所,后于同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释放,被羁押长达105天,其后,安庆市宜秀区检察院于2011年1月2日以宜秀检刑不诉【1011】19号《不予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杨玉秀不予起诉,而此后安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同一所谓事实对杨玉秀劳教一年,杨玉秀对此不服,因劳动教养一案政府和检察机关皆不受理,她只好就这《不予起诉决定书》申诉,期望能够获得公正结论,为此杨玉秀到安庆市检察院申诉,到安徽省检察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申诉,试图改变未经法院审判仅凭检察院一纸《不予起诉决定书》就认定她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羁押105天),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再判刑罚而不予起诉的定罪做法。

据悉杨玉秀多次因上访被拘留,其所诉求的解决其养鸡场被非法强拆之事亦未获解决。访民通过信访渠道期望解决其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而信访不仅没有解决访民期待的权利救济,反而因地方政府截访维稳对访民造成新的伤害,如此下去,社会稳定只能成为镜中月水中花。

案情简介:杨玉秀女士因其家庭所有的养鸡场于2008年被政府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后上访维权,因赴京上访维权多次被安庆警方行政拘留,在没有违法行为,甚至没有赴京上访,仅是由其丈夫杨小胜与其他访民赴京上访的情况就被当地安庆市宜秀区公安以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决定逮捕,后因为公安没有证据无法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刑先被决定取保候审后被宜秀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而结束这所谓的刑事案件程序,后又因上访维权而于2011年11月28日被安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宜劳审字【2011】第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2012年3月28日又因丈夫杨小胜与其他访民上访,被安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宜劳教撤所外字【2012】第1号《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认定为是煽动者,于3月28日20时在打工的旺旺集团安庆公司门前,杨玉秀被警方抓捕后直接送到位于合肥市的安徽女子劳教所。在劳教所里,杨玉秀女士吃了许多苦,每天12小时的强制劳动。此后,2013年和2014年杨玉秀皆因上访被警方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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