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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月 03, 2017

【维权网24020】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三十七: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涉嫌非法拘留三位独立候选人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2016年11月16日,是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

11月15日下午14时许,高红卫(东西湖区荷包湖办事处卧龙村人)、曾寿云(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人)、贾福权(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新征村人)"在东西湖区新沟镇燕岭新村夜市广场中心,以设摊摆点的方式,向李有贺等路过选民散发'高红卫竞选人大代表致选民书'、'曾寿云竞选人大代表致选民书'、'曾福权竞选人大代表致选民书'及'致选民的信'宣传资料,为三人拉选票,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高红卫、曾寿云、贾福权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贾福权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以破坏选举秩序给予贾福权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笔者在此不分析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对贾福权等三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清不清楚、证据确实充不充分、程序合不合法、量罚适不适当,仅就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点,就可以肯定的说,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涉嫌违法。

因为贾福权等三人完全没有可能违反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没有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的规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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