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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月 22, 2017

【维权网24140】 洛阳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诉公安,二起案件将同日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1月20日,本网获悉: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有二起案件将同日开庭。一是该公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案;二是该公安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分别定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9点和下午3点公开开庭审理。

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从事信访工作达10年,但突然发现自己竟然不在编制内。于是,杨玉珍走上了令人望而生畏的信访之路。从一个信访办主任沦落为访民,杨玉珍更深切地体验到信访的心酸、艰难和无奈。官方的冷漠和打压更令人寒心。

2016年3月4日晚19点20分许,杨玉珍在洛阳火车东站候车时,突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警察强行带离候车室。警察声称依法传唤,但没有出具传唤证,也没有出示警官证。杨玉珍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7小时。期间,杨玉珍四次拨打110报警求救,未果。

杨玉珍不服,于2016年5月9日向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该局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了洛公复决字【2016】167号行政复议决定,其中第二条决定: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17个小时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申请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杨玉珍认为:1、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传唤原告既没有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出示传唤证,更没有通知家属,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3条之规定。明显属于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达17小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案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即:"(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洛阳市公安局曲解法律,硬性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其作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杨玉珍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将于2017年1月23日上午九点开庭。
                             
杨玉珍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也将同日开庭,定于下午3点公开审理。

2016年3月9日,杨玉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16年3月4日晚8时许,车站公安分局传唤杨玉珍的传唤证,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

2016年7月6日,该局向杨玉珍送达了车(2016)第001号《关于杨玉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杨玉珍认为,该答复有以下错误:1、该《答复》发文字号不规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2、未告知救济途径;3、该《答复》与事实不符。该《答复》称申请人杨玉珍拒收传唤证,但无证据证实。退一步说,即使杨玉珍拒绝接受传唤,但并不意味杨玉珍无权申请公开该传唤证。杨玉珍的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该局应当公开。4、该局适用法律不当。该局以"该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该依据含糊其辞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为此,杨玉珍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该政府作出了西政复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于2016年7月5日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进行了答复,并告知救济途径,已经履行答复职责",并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作出的《关于杨玉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车(2016)第001号)的行政复议决定"。

杨玉珍认为,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错误在于: 1、区政府未针对杨玉珍的复议申请理由作出评判; 2、西工区政府转移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是否应当按杨玉珍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而西工区政府却强调"2016年7月5日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对申请人(杨玉珍)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告知救济途径,已经履行答复职责"。显然是犯了"答非所问"的逻辑错误。因为杨玉珍没有说车站分局未履行答复职责,而认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未按照杨玉珍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信访主任杨玉珍沦为访民,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上访,举报,申请信息公开,复议,起诉。可谓穷尽了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这一切努力似乎很渺茫。但杨玉珍仍然维权不懈。

杨玉珍手机:1393796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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