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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30, 2017

【维权网24152】 中国公民监督建议书:要求依法罢免周强最高法院院长和首席大法官职务

媒体报道,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于2017年1月1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对全国法院提出要求: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 等错误思潮影响,敢于亮剑;要"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邪教、杀人、市场操纵等犯罪。引发社会各界强烈谴责。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依法监督、控告全国所有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周强的言论严重违宪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应当追究违法犯罪责任;强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最高法院院长及首席大法官职务;建议中共中央纪检委依党章给与党纪处分。主要理由:
   
一、周强"亮剑"言论的实质,是歪曲和全面否定我国法定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有一律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集会自由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上述宪法规定表明,我国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并授权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禁止特权,因此我国实行法定的宪政民主。
   
宪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八十五条、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九条等分别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各级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即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或相互分离、相互制衡,这是国家管理权分工和防止公权滥用所必需的,也是现代国家通行的国家管理准则。
  
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都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独立于检察权和审判权。可见,我国法定是司法独立制度,不仅司法权整体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而且司法权内部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也相互独立。
   
众所周知,上述法定的各项宪法法律制度,是习近平所称国家政权安全的根本保障。周强大谈不要落入西方"司法独立"等陷阱,闭口不谈中国的情况,误导公众好像中国根本没有这些法律制度,实际是在歪曲和否定中国法定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自己和其他公权弄权者可以为所欲为违法办理案件制造法理依据,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国家政权安全,实际是在撼动和破坏保障政权稳定的制度基础。
  
二、周强"严惩"某些犯罪的言论是对法院应当依法审判的根本背叛

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世人皆知。我国和欧美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法院没有创法权。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依法,具体规定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三条)";量刑也得依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在法定刑期幅度内(如三年以下)从重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自首、立功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严重或累犯从重处罚等。法律没有"严惩"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惩罚犯罪,既不能严惩、也不能宽惩,而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该怎么惩就怎么惩。周强强调的"严惩"是严厉惩罚的意思,是一种政治运动用语,意在推行"宁可错抓一千,决不放过一个"臭名昭著的暴政原则。其"严惩"语虽然前面冠以"依法"二字,但不可能是依法审理案件,而是要按照"自己人"内定的标准来审理刑事案件。作为最高法院院长竟然发出这样对法治反动的"命令",令人毛骨悚然。中国的法院屡出呼格、聂树斌一类的重大冤假错案,说明周强的观点在法院内部有一定的市场,有些法官不惜跌份,自甘堕落为公、检人员违法办案的附庸,使有些法院变成了前者的附属机构。对此,周强难咎其责。

最高法院没有创法权,却屡屡制定违反宪法法律的司法解释,虽然国内法律界反对声一片,仍然我行我素强行通过,如网络寻衅滋事罪、对某些犯罪另设大大低于刑法定罪标准等司法解释,说明周强等人千方百计突破宪法法律对法院的立法权限制,其内心是非常向往西方法院创法权和独立审判权,而不是真反对。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先后巨贪被判刑,说明最高法院某些高官贪腐和反法治很严重,周强反法治是有传统的。

3、 周强的言论已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严重违法违纪,已不具备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职条件,应当依法罢免,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法规定,最高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违法乱纪"。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等,"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宪法和法官法都规定最高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周强身为最高法院院长和中国首席大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于宪法法律、维护国家法治,却大肆宣扬法院和法官不要依法办案,公然反对。他假借反西方的宪政民主、司法独立,实际是在推行权力至上、领导人至上、特权至上原则,企图根本动摇或推翻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和法制。周强的"亮剑"言论,是想全面复辟文革的政治宣言。

这哪里是中国首席大法官,而是首席大法盲!由这样的人担任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和首席大法官,不仅是中国法院和司法机关的耻辱,也是整个国家的耻辱。为维护国家法治,避免中国的司法制度、国家利益被周强等人继续破坏,挽回恶劣社会影响,我们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紧急召开会议,罢免其最高法院院长职务、撤销其法官职务。

周强这样有严重反法治倾向的人能被选举担任中国最高法院的最高职务,令人匪夷所思,应当对提议他担任此职的责任人依法追责,投票选举他任职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应当深刻反省,防止此类对国家极其危险的人物当选或再次当选。

宪政民主、三权分离、司法独立、法院依法办案制度,都是中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周强公然煽动全国法院和法官予以颠覆,流传甚广,危害极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或指定地方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党章约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每个中共党员都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党是在法律框架内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周强"亮剑"论时虽然说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内心实际坚持的是腐朽的拜权主义,主要是把上级和领导奉为党,根本不把党章等要求当回事。他和有些党员的做法如出一辙,说一套、做的却是另外一套,把自己和少数有权人当做党,要别人绝对盲从,并以此长期误导下属、公众和广大党员。按照党章的要求,反对宪法法律就是反党(一般情况),而不仅仅是篡党夺权(特殊情况)才是反党。周强是中共党员,公然反对宪法法律,不承认不遵守党章,因此是严重反党。建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如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开除党籍。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0日

监督建议人和联署联系人:                       
1.葛文秀  广东律师公民 
电话:18028627307
2.程 海  北京律师公民 
电话:18910535236
3.邹丽惠  福建律师公民 
电话:13950309665 
4.王秀英  福建宁德公民 
电话:13385011597
5.王学明  山东律师公民 
电话:18605328591
6.姜建军  辽宁公民
电话:18841130964
7.陈剑雄  湖北公民 
电话:136 1715 8964
8.宋再民  北京公民 
电话:158 1136 6507
9.廖剑豪  广州公民 
电话:13430243411
10.庄 磊  福卅公民 
电话:13107606333

11.何伟民  广州律师公民
电话:13808881190
12.徐知汉  河南公民 
电话:13303714311
13.迟进春  哈尔滨 公民 
电话:13704519050
14.牛领钗  河北公民 
电话:180 3112 7935
15.张 占  河北公民 
电话:15130203178
16.李发旺  山西公民 
17.马连顺  河南律师公民
18.唐天昊  重庆律师公民
19.甘 兰  重庆律师公民
20.刘维华  重庆律师公民

21.刘建军  北京律师公民
22.徐 琳  广州公民
23.覃臣寿 广西律师公民
24.许思龙 云南昆明公民
25.张重实 湖南律师公民
26.蒋希文 北京大学教师
27.刘四仿  广州公民   
28.苏少凉  广西玉林公民  
29.陆祚钰  宁德公民 
30.沈向东  辽宁大连公民

31.孙文科  重庆公民 
32.刘庆宣  贵州毕节市公民
33.郑联为  福建公民
34.叶洪霞  北京公民
35.陈炳华  福建宁德公民
36.宋宁生  江西自由职业者
37. 邹佩夫  湖南长沙公民   
38.李柳灏   广州公民
39.濮青松  上海公民 
40.潘王克  兰州商人  

41.张敬同  北京公民
42.岳 三   河南郑州公民 
43.郭天林  四川射洪公民
44.陆 林   贵阳公民  
45.田小冬  吉林四平公民  
46.赵作媛  山东烟台公民
47.李迎庆  河北邯郸 教师
48.黄根宝  江苏建造师  
49.鲍乃刚  湖北荆门公民  
50.浦建辉   江苏公民   

51.廖章湖  江西省吉安公民
52.吕动力  北京公民 
53.吕邦列  湖北公民。
54.唐兆星  福建福州  
55.游丽玉  福建建瓯公民
56.陈炳华  福建宁德公民
57.姚立法  湖北选举专家
58.刘永军  河南焦作公民
59.刘庆元  甘肃兰州公民
60.柳学红  湖北滞泰难民

61.王  玲  北京滞泰难民
63.邢  鉴    河南滞泰难民
64.谢文凯  陕西铜川公民
65.王申红  湖北公民
66.王素娥  北京公民
67.秦兰英  黑龙江公民
68.祝忠孝  辽宁公民
69.闫春凤  吉林公民
70.季新华  北京公民

71.张震敏   辽宁 公民
72.袁小华   湖南 公民
73.戴中耀   上海公民
74.姬来松  河南律师公民
75.郭     进  山东律师公民
76.文东海  湖南律师公民
77.覃永沛  广西律师公民
78.张丽芳  福建宁德公民
79.徐佩玲  上海 公民
电话:18121439381
80.陈建芳  上海 公民
电话:15026516445

81.任廼俊  上海 公民
电话:18516679663
82.侯多淑 四川达州公民
电话:18282930806
83.笔刀侠  广州大学教师 
电话:17602028964
84.吴秋生  福建宁德
85.李麟    深圳
86.叶世红   云南临沧市
电话:18088118139
87.徐忠富   福建福州
88.吴霖香   福建南平
89.张德锦   福建顺昌
90.林碧仙   福建三明

91.林福武   香港
92.张昆     江苏 徐州
93.林应强   福建 福州
94.贺清敏   福建 福州
95.石立琴   福建 福州
96.刘寒之   辽宁 公民
97.黄汉中   北京律师公民
98.江智安   福建 福州
99.梁百端   福建 福州
100.林依妹  福建 福州

101.蒋碧秀   福建 福州
102.林南英   福建 福州
103.林赛英   福建 福州
105.鄢雪林   福建 福州
106.严一秋   福建 福州
107.许凤莲   福建 福州
108.林秀萍   福建 福州
109.郑国文   山西 太原
110.徐子琦   甘肃兰州 退休

111.黄黎明   江西抚州公民
112.张剑弼   云南 公民
113、郑建慧  天津公民
114、李治平  上海公民
115、周洪宝  上海公民
116、张汝俊  上海公民
117、章华麟  上海公民
118、王宝妹  上海公民
119、蔡孝敏  上海公民
120、杨秀婷  上海公民

121、郑培培  上海公民
122、丁菊英  上海公民
123、邱蓓  上海公民
124、魏勤  上海公民
125、张平  上海公民

【公民联署邮箱:19822079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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