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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4月 09, 2017

【维权网24575】 公益诉讼二审皆被驳回,洛阳张小平将申请再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4月7日,本网获悉:河南洛阳张松寿的房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张松寿去世后,由其女儿张小平依法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
 
2016年1月9日,张小平发现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小所村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就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紧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并要求依法查处。但该局收到张小平的上述申请书后置之不理,即未履行法定职责。

于是,张小平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张小平的《紧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处置。

经审理后,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张小平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种举报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张小平的举报行为是否做出答复和如何查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张小平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张小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张小平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作出(2016)豫行初171号行政裁定:驳回张小平的诉讼请求。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方面认定,张小平的举报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应予提倡和鼓励!另一方面又驳回张小平的诉讼请求。显然是自相矛盾。如果应予提倡和鼓励,就不应当驳回起诉;如果驳回起诉,就谈不上提倡和鼓励。

张小平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终93号行政裁定:撤销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定,责令其继续审理。

但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阳奉阴违,继续审理后,作出与第一次裁定相同内容的裁定。张小平当然不服,又一次提起上诉。奇怪的是,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却维持了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二次裁定。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二次裁定内容基本是相同的。但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但第二次裁定,却作出维持一审裁定。也就是说,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针对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二个内容基本相同的裁定,却作出二个截然不同的裁定。如此出尔反尔,令人惊诧不已。

张小平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强调"张小平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种举报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但这不能得出"与张小平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张小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结论。

首先,张小平在其父亲张松寿去世后,依法继承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拆迁后涉及的安置房土地也在小所村,但该土地使用权被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毫无疑问,张小平举报土地违法问题既涉及维护公共利益,也涉及张小平自身的利益,故对该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置,与张小平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张小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其次,张小平提交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1176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足以证明张小平享有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后,对安置房享有土地使用权知情权,即张小平的举报既涉及维护公共利益,也涉及维护自身利益,故对该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置,与张小平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张小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忽视上述事实,导致裁定错误。

应当指出的是,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二个自相矛盾的裁定,无论如何难以自圆其说。郑州铁路运输中院的裁定强调"具体行政行为",但此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自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不再使用。该中院没有与时俱进,所使用法律用语早已经淘汰了。

张小平指出,郑州铁路运输中院二个自相矛盾的裁定,就根本谈不上适用法律正确,原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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