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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2月 31, 2017

【维权网26181】 隋牧青律师:再次会见“拈花时评”张广红通报——特色国家的大不敬罪

日期: 2017年12月30日 上午3:41
主题: 【维权网26181】 隋牧青律师:再次会见"拈花时评"张广红通报——特色国家的大不敬罪
收件人: weiquanwang_chrd
<weiquanwang_chrd@googlegroups.com>molihuabj@googlegroups.commolihuazh@googlegroups.com

今天(2017年12月29日)上午十时五十分到11时五十分,我在越秀区看守所再次会见了张广红。

所方似乎很重视我,工作人员一再强调我不得携带手机入内。

会见室内,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以墙相隔,墙上竖一排铁栏杆,并罩一层铁丝网,不仅视线模糊,文件签字也不可能。这种违背相关规定的铁丝网设置,除了法治广东,似未听闻。

张广红入座囚椅需上锁,张说其他囚徒会见律师,囚椅无需上锁。虽然被控轻罪(侮辱罪),却是重犯待遇。

张广红介绍了近期状况:

身体方面:
1.前段时间张广红右腿生一牛疮,面积大,肿胀厉害。先吃抗生素搽药膏治疗一段无效,昨日所医为其割开脓包清理脓血后包扎处理。
2.张双眼高度近视,但因其眼镜不合看守所规范被收走,被囚两个多月来无眼镜佩戴,行动非常不便。
3.张患有结膜炎,需常涂眼药水,而监仓内不许留存药物,故只能强捱,眼睛一直很难受。

越秀区看守所不许存款,但可为其买、送物品。

张广红已收到通知,其案日前已移送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起诉,张对其仅因在封闭空间(WhatsApp群)转发含有批评习近平主席言词的文章而遭起诉,非常不解。

我向他解释:
1.依照宪法,公民有批评权力人物的自由,他的行为当然不构成任何违法犯罪。
2.侮辱罪通常需受害人提起自诉,而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侮辱罪,是现代社会的大不敬罪。
3.大不敬罪是皇权社会维护皇家威仪的一项重罪,其罪名消失已久,但其精神一直留存于我国1949后的刑律之中,不仅保护元首、封疆大吏,还惠及芝麻绿豆小官。
4.大不敬罪、文字狱,这些皇权社会的垃圾制度,如今皆于此案还魂,应倍感荣幸。

会见结束时已近午休。我找到当值所领导简单谈了一下张广红的疾病医疗问题后离开。

隋牧青律师,2017.12.29

注:昨天下午我曾赶赴越秀区看守所,因未按照警方的非法规定到办案单位备案,准备展开投诉控告乃至行政诉讼,未曾想,到看守所后才发现没带律师执业证,只好无功而返。

今天上午会见,手续办理同第一次会见一样顺利,所方工作人员说张广红案已移送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故无需再备案,否则会拒绝我会见。我指出他们要求律师到警方备案的规定无法律根据,非法无效。工作人员只是笑笑不予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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