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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4月 21, 2012

[G4G] 揭开“腐败”战胜“反腐败”的奥秘

揭开“腐败”战胜“反腐败”的奥秘

作者:闲言2012-04-2013:05:3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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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的权力腐败现象即逐渐引人注目。虽然执政当局出台了多项反腐措施,但总的趋势仍然是腐败愈演愈烈,治理腐败迄今未取得实质性的重大突破。 腐败之顽劣难治,固然根源于普遍的人性弱点,但权力腐败在高调反腐的背景下仍然能够逆风滋长,这充分说明腐败者拥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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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的权力腐败现象即逐渐引人注目。虽然执政当局出台了多项反腐措施,但总的趋势仍然是腐败愈演愈烈,治理腐败迄今未取得实质性的重大突破。

腐败之顽劣难治,固然根源于普遍的人性弱点,但权力腐败在高调反腐的背景下仍然能够逆风滋长,这充分说明腐败者拥有一整套消解“反腐”攻势的有效手段。了解腐败者的这种应对手段,是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经被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披露的“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案”,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深入剖析“腐败”消解“反腐败”手段的典型案例。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圆明园管理处以“环境综合整治”、“保护生态”的名义,在没有得到环保部门评估的情况下,私自开工“湖底防渗工程”,其实是建设商业用途的水上娱乐项目;在没有得到园林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园内砍伐树木。同时,价值3000万元的防渗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即由该圆明园管理处的下属单位承接;采购合同注明主要材料防渗膜每平米7.2元,总价500多万元,圆明园管理处却声称每平方造价28.86元,总价2000多万元。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的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上,圆明园管理处主任李景奇中途退席,拒绝回答记者提问,事后又拒绝采访;其主管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同样拒不接受采访。

圆明园防渗工程以“保护生态”之名行商业牟利之实;事先未依法由环保部门进行评估,砍伐树木也未经园林部门批准,这些都已经明显违法。而且,其操作过程明显隐含猫腻,属于典型的腐败案件。但是,从事态进程看,如果不是媒体积极介入、环保总局组织召开听证会,这样明显的违法事件根本不会被揭露;甚且,即使在央视已经大张旗鼓予以公开报道后,对事件的处理仍然只是对出事单位圆明园管理处予以经济处罚,将具体责任人“批评教育”了事--深层腐败既不会因此被揪出,参与腐败的人员其腐败能力也不会因此受限制,他们的腐败行为当然也不会因此而有所收敛,他们马上就可以再进行下一轮的腐败操作。

这种荒唐现象可以称之为“腐败”对于“反腐败”的免疫,现在已经屡见不鲜。那么,它是如何能够成立的呢,它的奥秘何在呢?从上述圆明园防渗工程案,我们可以归纳出腐败者自我防护的两大手段。第一是“集体”名义,这是当前最流行的腐败者自我包装。之所以流行,是因为有效。圆明园的防渗工程就是以圆明园管理处的“集体”名义进行的,虽然明显违法,但违法的主体是“集体”,动机也是为了“集体事务”,你能把它怎么办?如果以“集体”作为主要处罚对象,最多只能罚款。集体财产虽然以后有可能转化为腐败者的个人财产,但现在并不等于个人财产,因此这种“处罚”不能令腐败者感到肉痛;更何况罚款金额有可能远远不及腐败者通过违法项目所弄到的资金--圆明园防渗工程就完全是利用的财政资金,你罚款能一罚3000万吗?腐败分子及其所在“集体”,通过违法项目从国家得到资金3000万,国家事后发现上当,又对其罚款300万,这不是玩笑是什么?这样的便宜生意谁不愿意做?这样的“处罚”越多,腐败事业越兴旺。

腐败分子自我防护的第二大手段是构造“腐败利益共同体”,这是腐败进入成熟期后的共同特征。正因为成了“腐败利益共同体”,圆明园管理处的正副主任才会口径一致,外面针插不进、水拨不进;正因为成了“腐败利益共同体”,海淀区的政府官员才会为这种明显“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项目大开绿灯,并且以财政资金为其兜底。不要说什么“被蒙蔽”,平时都自诩英明,怎么可能突然被这种连小孩子都瞒不过的把戏瞒过?只可能是被利益蒙住了心窍,成了“腐败利益共同体”之一员。此所以海淀区的政府官员事后也拒绝接受采访,其行径与圆明园管理处的主任如出一辙。在利益共同体的共同运作下,腐败既可以逃避事前监督,又可以逃脱事后追究。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腐败才既能在“反腐败”的高调下畅通无阻,又能在事后高枕无忧。即使“偶尔”被爆光,也可以将损失降到最小。

外有“集体名义”之包装,内有“腐败利益共同体”之运作,所以腐败能够在中国逆风飞扬,屡禁不绝、愈禁愈烈。要真正有效治理腐败,必须针对性地破解腐败者的这两大法宝。破法之一,建立严格的单位领导人问责制。现在一些地方、部门正在实行问责制,但过于松疏。既然权威政治的现状是“一把手”说了算,“一言堂”、“一支笔”现象普遍,那么所谓“集体”责任就应该落实在“一把手”身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在此,无须照搬西方经验。中国的单位“一把手”,权力既然比西方大得多,那么责任也应该相应大得多,对其问责也必须严厉得多,这是权威政治的必然要求。不如此,不会有“好的权威政治”。

对政府等公共部门的违规处罚,也不能参照私企。私企的财产属于私人所有,对单位的财产处罚能够实际惩罚到个人;但政府等公共部门其财产非个人所有,财产处罚对责任人影响不大,因此,应该以对个人、尤其是对“一把手”的行政和法律惩罚为主。只有针对每一种集体过失都建立起处罚到个人尤其是“一把手”的问责机制,“集体名义”才不会再被盗用作腐败者的救生外衣,惩处腐败也才有了有效的程序手段。

破法之二,由于腐败活动的“利益共同体”具有极强的扩张能力,因此,任何单纯依靠体制内力量的“反腐败”方法都有其局限性。舆论曾经对“纪检部门由平行管理变为垂直管理”寄予希望,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内的机构调整对抑制腐败效果有限。它无非是使腐败者在构筑“利益共同体”时又增加了一个必须拉入的目标而已,腐败在“利益共同体”模式下仍然可以照常运行。由此看来,要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这张韧性十足的大网,必须借助无法被“利益共同体”腐蚀的力量。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反腐败的成功,离不开体制外社会力量的参入;反腐败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取决于能不能在现有体制条件下找到结合运用体制外力量的方法。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案”提示我们,公共舆论就是在现有体制条件下体制外社会力量介入反腐的可行方式。舆论是一种具有信息整合能力的力量,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尤其在网络时代,公共舆论不可能被腐败所构筑的“利益共同体”所彻底腐蚀。腐败分子纵然能够掌控、收买多个媒体,但总有一些媒体会依托“反腐”树立起品牌、赢得市场,关键是需要获得政治环境的许可。如果政府能够加大主动利用公共舆论抑制腐败的力度,各种不可能被腐败力量扭曲的信息就会在公共舆论上汇集,“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就不再能够为腐败者提供掩体,腐败就可能由原来的如鱼得水变成今后的寸步难行。

以“官员问责”钉住“集体名义”,以“公共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这是对症下药的腐败治理方式。更进一步,如果执政者能够依据媒体所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所揭示的信息来修正、完善官员问责制,那么“官员问责”就会与“公共舆论”结合成良性循环,使“集体名义”加“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腐败自循环难以为继,反腐败就越来越进入程序轨道,腐败的自行空间将越来越狭窄,治理腐败的效果才能真正趋于良性。 

本文作者:闲言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xianyan.blogchina.com/1264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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