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法制教育很荒唐!
摘要:改改我们的法制教育,让法制去教育我们的党委、政府、人大、检查院、法院等
这样的法制教育很荒唐!
南思语
在我们的印象中,法制教育历来深受农民喜爱,我们这里也常搞法制教育,做法律援助,向我的学生咨询且渴望了解法律知识的城边村民,确实非常的多。我们搞这种法制教育已经有好多年了,农民从来都是比较友好地对待我们做的法制教育。
可最近一次丽江永胜县警察到仁和镇对扰乱秩序的村民做法制教育时,荒唐的事情发生了,村民并未感谢警察给他们做的法制教育,而是手起刀落,杀死一名副局长,伤了15名普通警察。
据丽江外宣部称:“2012年4月12日,永胜县仁和镇小干箐村部分村民到县政府上访,反映华山煤矿二号井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要求企业将19户村民整体搬迁或者给予经济赔偿。永胜县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协调企业出资对村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修缮,同时承诺今后如因矿山开采对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符合搬迁补偿条件的,将给予经济补偿或搬迁,并作出了书面答复。小干箐村部分村民因利益诉求未得到满足为由,从4月12日晚至4月18日携带行李、炊具等到仁和镇政府上访,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并损毁部分办公设施,影响了仁和镇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通报还称,其间,永胜县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反复开展法律宣传和劝解工作,18日中午组织公安民警再次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突然遭到村民持镰刀、木棍等袭击,致16名民警受伤,其中1名民警因抢救无效殉职。事件过程中,公安民警始终保持高度克制,没有任何村民受伤。”
上述宣称中,我们感觉到逻辑上的混乱、法制教育的内在矛盾与内容上的偏颇。首先,村民仅只是4月12日上访,在上访当日,县委和县政府就能组织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样的县委与县政府,效率也太高了。第二,处理的办法非常武断。村民已经感受到了开采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对健康的影响,对居民的房屋的影响。可县委与县政府的处理办法是修基础设施。以后如造成影响(已经影响了),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再补偿各再搬迁。第三、政府的当面答复是什么样的,我们想请政府出示书面答复意见。第四、在期间所做的法制教育中,有没有打伤村民,以及如何宣传与教育的,请告诉我们教育办法。是威胁村民说要法办呢?还是告诉村民,走法律的途径维护他们的权利,将镇政府告诉上法庭?我想,警察搞的法制教育,绝对不是帮助村民用法律的途径维护权利,而是教育群体法律要收拾他们!只有做这样的理解,才能说明,为何村民经过威胁性的法律教育多次后,奋力举起屠刀。第五、既然是法制教育,何必举枪呢?又何必配枪呢?上述的一些疑问使我明白了警察一次次的法制教育把村民引向了暴力方面,就是警察的法制教育堵死了和平手段的途径。
因而,丽江外宣部宣称的内容逻辑上的混乱也就清楚了。如果村民在这次上访中确实得到了政府的正面答复与承诺,那么,即使村民未到达相应的上访目的,但已经从上访中得到果实,这种上访的功效感只会使村民再一次选择上访,而不是围堵镇政府。第二、丽江外宣部欲将村民暴力的原因归结为村民利益薰心,指出村民是诉求未得到完全满足之后到镇政府上访。其实,并不是村民的利益使村民走向暴力,而是警察与相关工作人员的一次次法律教育与法制教育引诱村民手起刀落杀警察。从心理科学的角度分析,这是基本结论。警察搞的法制教育,其矛盾体现在:一是法制教育的方式和法制教育的内容之间的矛盾,二是法制教育目标与教育手段之间的冲突。法制教育的目标是让村民了解法制救济的手段与途径,是要求村民和平合理、冷静、有效地去解决问题,可警察们法律教育使用的手段恰好是以不稳妥的方式进行的,是用威胁去测试村民的行为,警察是在引诱村民使用暴力。内容上的偏颇在于,外宣部其实就是个宣骗部门,你何曾见过宣传部门宣传的内容有村民的声音,有哪个宣传部门曾让受伤的普通人说过话?有木有?
其实,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法制教育的对象弄偏了。实际上,法制主要是治官,其次才是治民。也就是说,要搞法制教育,首先是对永胜县的处级干部讲,让他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让他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搞审批,让他们在法律的范围履行起相应的责任,尤其维护普通群众利益与权益的责任。其次,法制教育要大力地向镇政府、县政府、县委内的有关部门开展,让他们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尤其要教育他们遵守宪法中规定的民权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听证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法原则等等。第三、法律教育要向我们的警察、检查院、法院和政法委里的工作人员开展,告诉他们:“他们只是会说话的法律。”让他们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普通民众的利益有同情心。当普通民众的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有同理心,要第一个站出来维护村民权益。
这次事件再一次表明,不遵守权利原则的法制教育会诱惑普通民众使用暴力。同时,这次事件再一次表明,如果警察仅只是政府的警察,仅只是维稳的警察,那么,这样的警察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警察只有助人维权,才有存在的理由,才不愧是‘人民警察’这个称号。这次事件再一次表明,缺乏权利基础的政治、缺乏权利基础的政府和国家,警察也就成为了弱势群体。因为,警察也知道法律不只是治民的,更主要是治官的,可他们这些警察,恰恰就是上级领导锣下的猴子,上级领导敲打锣,他们就得翻跟斗,要想成为人民警察也就难上加难。我深深地同情被伤害的警察,原因就在于警察是被领导命令的。警察在村民面前,能有什么错?执行公务而已!村民,在警察面前,又有什么错呢?维护自身权利而已!错就错在这样一个极权政体,使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或形同虚设。在该案中,警察若依自由裁量权,可拒绝执行显失公正的行政命令,可完全站在村民一边帮村民维护村民的利益。可,这个体制答应吗?
在这个案例中,可能会有一种分析引向一个邪恶的方向,那就是警察都带上冲锋枪,他们就可以避免死亡与受伤了。可当警察这样做时,那就不得了,今天可以扫射村民,明天呢,难道就不能扫射国家领导人和外宾。
这次事件再一次表明,研究村民的政治心理尤其重要,研究什么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都是伪命题,因为,缺乏权利基础的国家与政权是不可能获得民众的认同,缺乏权利基础的政治组织也是要被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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