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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0月 31, 2012

影帝迫害宗教自由的罪证 根据共匪行政条例,公共场所反基不违法 传教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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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公共场所反基不违法传教非法

本帖最后由 在美一方 于 2012-7-31 05:53 PM 编辑

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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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 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请问:胡同这里的传教活动所在的场所(比如基版)有否提出这样的申请?传教活动是否在这样的申请(如果申请了的话)被批准以后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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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请问:网上的这些基督徒向原本不信教的人们传教,符合以上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必备条件中的哪一条?更请注意第二条,需要当地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 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这些网上游荡的基督徒,是否有权利提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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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 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请问:基督徒们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传教,难道不是违反中国的《宗教事务条例》?难道不是非法?
本主题由 在美一方 于 2012-7-31 04:59 PM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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