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机构对《精神卫生法》的评论: 正面价值及制度性缺陷
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今天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7年。
概述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精神卫生法》出台后,现行的部门规定、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将被取代,法规规章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制度性歧视有望得到抑制,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水平将得到提升。
其次,《精神卫生法》通过后,国家将增加对精神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有利于缓解资源长期匮乏的问题。虽然财政投入会过分集中于封闭式专科医院,不利于社区化服务的发展,但增加财政投入本身已是一项重要的历史进步。
然而,针对这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我国法学界参与不足,研究十分薄弱,该法与我国诸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此外,精神卫生立法多年来由卫生部主导,直至2009年才转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而患者与家属作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一直被排斥在立法程序之外,所以该法对患者及家属利益的保护相对失衡。这主要表现在家庭责任过重、监护人权力过大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通过立法进一步固化,同时对患者诉讼权利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精神卫生法的主要进步
(一)《精神卫生法》最大的贡献是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也就是“自愿住院原则”。依据该法,除了有伤害自身危险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无危险不强制”。这是一个具有历史价值的结构性突破,改变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长期存在的“精神病人无权拒绝住院”的理论和立法结构。如能得到严格执行,我们相信“危险性原则”的确立能有效改变“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现象,同时将有助推动我国精神心理服务行业向人本医疗模式发展。
(二)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复诊结论或鉴定意见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对防止精神病收治制度被公权力滥用做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
(三)明确赋予患者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被收治的患者,确立了由医疗机构行使对于出院的决策权。这类患者经医疗机构评估“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部分解决了过去精神病收治“谁送来、谁接走”的制度弊病。
仍然存在两大制度性缺陷
(一)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
精神障碍患者长期以来遭遇制度性歧视(俗称“被精神病”现象)的根源,即近亲属滥用监护权,而患者得不到司法救济。这个问题不仅没有通过《精神卫生法》得到解决,反而被进一步固化甚至倒退。在《精神卫生法》的安排之下,监护人对患者享有下列不受约束的“特权”:
1、监护权的设置,无法排除利益冲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审查机制用以排除与患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如果监护人得不到患者信任,甚至侵害患者权益,医疗机构不会排除这样的监护人,仍然由他们代表患者做出医疗决策。
2、监护人权力过大,可决定“伤害自身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是否住院与出院。对于此类患者,是否住院、出院,以及何时出院,均由监护人单方面决定,患者对此没有提出质疑的机会。
3、不同亲属成员间如果对监护权发生争议,没有解决机制。大量案例表明,医疗机构往往将送治人视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排除其他亲属的意见。即使有其他亲属愿意帮助患者,患者也没有机会申请变更或撤销监护人。
4、患者本人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容易受侵犯,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精神卫生法》规定,如果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的治疗产生不利影响,只能由监护人查阅和复制。由于“对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含义极为宽泛,患者本人的此项权利很容易被剥夺。患者如果不能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就无法质疑医疗机构的收治决定,也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患者的诉讼权利缺乏可操作性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这项规定过于概括,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的人身自由受限,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其次,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与之立场对立,主动协助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精神卫生法》的其它规定,以“避免妨碍治疗”为由,禁止患者与外界通讯或会见探访者,使患者没有机会通过委托别人来行使诉讼权利。
另一个与司法救济有关的缺陷在于,对于一部性质与《刑法》接近的国家立法而言,《精神卫生法》没有对各种限制措施限定时间。我国香港现行的《精神健康条例》规定,经法院裁决的强制住院期限为7天,之后可向政府设立的审裁会申请延期21天。我国台湾现行的《精神卫生法》也规定强制住院不得逾60日,如需延期应向多专业人士审查会申请。
因此,如果立法不明确保障患者在住院期间有权委托代理人,并有权在医疗机构内会见其代理人,《精神卫生法》所承诺的诉讼权利就很难在现实中操作。加上各种权利限制都没有时限,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试图提起诉讼,反而很可能导致他的住院时间被故意延长。
社会各界可以努力和改进的方向
为了避免上述缺陷对精神障碍患者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伤害,我们呼吁精神卫生领域的从业者和关注者,在以下方向进行探索和努力,以期达到更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社会实践。
1、学术界:修改民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探索建立监护权监督机构,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瑕疵作出修补。
2、法律实务界: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审判指南》,为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律师应拓展为精神病人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例如预先指示、预先委托、介入被监护人的法律服务。
3、慈善与公益组织:协助成立患者及家属的互助社团,并支持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就业、法律等服务以及进行权利倡导的专门组织。
4、政府:立即停止兴建封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支持社会探索社区康复模式,发展精神科专业社工,在精神卫生领域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配置与培训司法人员),并且将患者及其代表组织纳入到立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程序中。
5、精神障碍患者:形成自助组织,增强自身公共发声能力,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6、精神科医生:引入世界通行的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规范,即世界精神病学大会的《马德里宣言》;推广联合国2012年发布的《世卫组织有质量的权利工具包:评估并且改进精神卫生和社会保健的质量和人权》。
衡平机构
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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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 Liu
Researcher, Mental Health Law Project
Equity and Justice Initiative (EJI), China
Tel: (86-755)86097470
Weibo: @珈佳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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