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堵上市櫃公司董監自肥現象,金管會支持立委提案修法,增訂上市櫃公司應設置薪酬委員會的相關罰則,未設置薪酬委員會或未依薪酬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者,將處以24萬元到240萬元罰鍰。根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今年初公布的2013年上市櫃公司董監酬勞實際支領情形,仍有多家上市櫃公司虧損、但董監酬勞不減反增,上市公司有91家,上櫃公司有123家。
2010年修正的證交法第14條之6規定,上市櫃公司應設薪酬委員會,成員資格、職權行使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薪酬應包括董監事及經理人薪資、股票選擇權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的措施。
為防堵績效不佳卻坐領高薪的肥貓、讓薪酬與經營績效合理化,立委李昆澤等人提案修法,針對薪酬委員會增訂罰則,立法院財委會今(8)日排定議程審查。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昨(7)日表示,增訂罰則,有助薪酬委員會功能發揮,金管會敬表同意。
修法案在第178條增訂,未依規定設置薪酬委員會及未依薪酬委員會相關辦法執行者,將處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提案說明指出,強制設薪酬委員會以來,各公司運作模式差異很大,甚至流於形式,有僅為董監薪酬背書之虞,有必要增訂罰則等強化規定。
根據金管會訂定的薪酬委員會相關辦法規定,薪酬委員會的組成至少三人以上,已設獨董者,須由獨董擔任薪酬委員會召集人。
薪酬委員會職權包括討論薪酬政策、結構及績效的評估等,薪酬委員會決定後提供董事會參考,董事會若不同意,須經過重度決議通過,並對外揭露。
此外,李昆澤等人提出的修正案也增訂,董監事及經理人薪酬等,須經薪酬委員會就個別董監事及經理人績效進行評估後決議,並報經股東會議定。
金管會表示,所有經理人薪酬若均須經股東會議定後才能發放,將導致實務作業困難,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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