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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6月 29, 2016

【维权网22861】 常伯阳律师为单利华的辩护词:单利华无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依法受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单利华的辩护人为单利华出庭辩护。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单利华核实相关证据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单利华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首先单利华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犯罪的故意。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的流氓罪中脱胎出来,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无事生非,无理 取闹。指控的单利华的五起所谓的犯罪行为中均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由于单利华和叶海燕彼此认识熟识且都关注女权,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性侵儿童事件发生后,单利华到万宁表达其关注,是正常的事情。叶海燕被广西玉林警方非法拘留后,作为朋友单利华前往玉林声援叶海燕也是正常的事情。深圳皇岗口岸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限制一个公民出境到香港,单利华据理力争不是无理取闹。单利华与薛明凯在网上认识是朋友,薛明凯的薛福顺非正常死亡,不管是作为薛明凯的朋友还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前往山东曲阜寻求真相,表达关心也很正常。至于南通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拍照事件,单利华当时是应办事处领导的邀请前往办事的,因为办事处是公共服务机构,本来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单利华见了单位食堂的状况拍照监督,根本不存在隐私权的问题,但办事处工作人员抢夺单利华手机又撕破单利华衣服,很明显,到底谁在寻衅滋事?

辩护人也注意到侦查人员在讯问单利华时反复问单利华和上述事件的人是什么关系?是否认识?其这样讯问的目的无非是这样一个逻辑:你和这些人非亲非故的你为什么去,你去就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辩护人认为这种逻辑是荒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一个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单利华到全国各地关注任何事件都不违法。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单利华关注这些社会事件的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那怎么能够指控单利华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2、单利华客观上没有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更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四项寻衅滋事的情形,公安机关指控单利华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由此可见,如果单利华构成指控的寻衅滋事罪,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其扰乱的必须是公共场所秩序;第二,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在论证单利华的行为之前 ,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场所",哪种情况属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关于"公共场所"。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娱乐比较频繁且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地方。

关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辩护人认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必须是使公共场所的职能不能发挥,比如车站无法正常售票,无法正常发车。影剧院的演出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形。

起诉书指控的五起犯罪行为中,大家均看到了公权力滥权的事实,山东曲阜事件中,山东警方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强制到派出所做笔录)并强制遣送合法的公民离开山东。在广西玉林叶海燕被拘事件中,玉林警方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单利华,并限制已经发病的单利华上厕所小便,使得无法忍受的单利华被迫在厕所外小便,可这却成为指控单利华有罪的证据。在深圳皇岗口岸事件中,边检站违法限制单利华出境前往香港,边防检查也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边检站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出境,公民据理力争,要个说法难道是无事生非,满足心理刺激的内心需要吗?

3、单利华发到网络上的信息真实准确,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没有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起诉书指控不实。

单利华发布的信息也都是客观表达,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更没有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警方相关责任人对单利华的追诉已经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故意犯罪。

起诉书指控单利华的几起所谓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13年和2014年,而且均已"治"(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处理记录)字记录在案。如果单利华有罪,为什么当时不立案侦查?单利华的多起行为发生在外地,根据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如果真的单利华构成犯罪,当地警方为什么当时不立案侦查?可见,结论是当地警方不认为是犯罪而不立案侦查。而南通港闸警方为什么事隔两年突然追究?策划组织指挥者难道没有涉及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行为吗?

总之,起诉书所描述的五起事件,均属公权力的身份或者滥权而引发。单利华所行使的是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监督公权力实施的权力,完全正当。而且,本案所有的指控犯罪证人证言说法,均与同样由指控犯罪方所提供的视频资料严重不符,对此,相信历史一定会有公论:凡害人者最终必害自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单利华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对历史和子孙后代负责,对得起天地良心的严肃态度,宣告单利华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 常伯阳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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