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犯罪比个人犯罪危害一百倍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1999)源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科发偿付原告赵京山借款、工资、差旅费、垫付款,赔偿经济损失共28770.69元,加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31161.69元;原告返还被告电暖器2台(价值1972元)、沂源县党校6278.14元欠条一张(已支付2000元)两项折抵后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24909.55元。
董科发提供的证据有沂源县人民法院2000年的收款收据共四万元。2001年的收款收据11632元。截止2001年8月1日,法院执行董科发给赵京山的案款共计49653.63元(包括执行董科发的款29403.49元、截留董科发的债权14000元、应该返还董科发的电暖器二台1972元和欠条款4278.14元)。已超额执行案款18491.94元。在本应该退还被告案款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又把董科发的房屋(房产局档案由董科发所有转给赵京山所有的房屋共计93.76平方米,地处县城最繁华的商业区,现在市场价4500元/平方)拍卖给赵京山。沂源县人民法院《确认书》称,“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查封的位于荆山路7号董科发东屋七间,于2001年11月7日变卖,买受人以13650元(包括650元拍卖的手续费)成交,该被拍卖的房屋的所有权已归买受人赵京山所有。”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沂源县人民政府源政房管权证字[2004]1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董科发源房证字第320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决定“注销董科发持有的源房证字第3209号房屋所有权证”。
执行案款已超额交付,还要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这是怎么回事?地处县城最繁华的商业区的93.76平方的房屋,怎么在拍卖时无人竞买,以13650元成交?
县法院于2003年7月29日对董科发持有的源房证字第3209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淄博日报》公告作废,2003年8月12日,房屋权利申请人赵京山向县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申请。沂源县人民政府源政房管权证字[2004]1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董科发源房证字第320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注销董科发持有的源房证字第3209号房屋所有权证。这一切,董科发在未收到县政府的决定之前,一无所知。
2004年9月21日,董科发收到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一气之下,当天就把自己辛勤盖起来的两间房拆掉了。赵京山又起诉董科发侵权,判决书也未送达董科发。2006年9月至10月,法院执行庭四次到董科发家执行,第一次去了三人,第二次去了五人,第三次去了二人,把董科发拉到法院扣了一天,第四次去了十七人,要求董科发腾房和赔偿十几万,赵京山13000元购得的董科发的房屋,董科发拆了其中的两间,就要他赔偿十几万。董科发手持铁镐以命相拚,执行人员离去。
董科发1996年成立沂源兴民实用技术研究所,董科发拥有国家六项专利技术,以研究所的名义订有七个产品供货合同,向七个单位供应电热膜电暖器专利产品交易额1.79亿元。因为法院查封房屋而停产导致供货合同无法履行。原材料浪费一千多万元。损失利润九千万元。
(刘治成根据董科发口述整理,2014年6月20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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