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江苏南通市民陈爱民向本网信息员投诉称:港闸区人民法院法官潘建明,居然在判决文书中使用侮辱性字眼说:"陈爱民滥用诉讼权力,滥用国家司法资源"。陈爱民表示:这不仅是对他个人的侮辱,同时也是对立案庭立案法官的公然侮辱。
据陈爱明介绍,2014年3月30日,陈爱民通过信函向南通市崇川公安分局申请公开【2014】崇信复第18号答复书中所说的"为作为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而被告答复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但在答复中并未说出具体条款。因此,陈爱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庭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因此受理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由,判决驳回了陈爱民的起诉,本案还在二审中。
本来如何裁判,是法官的权利,即使当事人和法官的认识有误也是正常的,诉讼始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这位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了一系列侮辱性语言,对原告陈爱民进行侮辱和恐吓。
判决书中原文(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六行起):"……原告陈爱民因同一事由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前后提起多次信息公开申请,显然属于重复主张,在本院提起四次行政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及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陈爱民质疑:"如果我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立案法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既然立案法官受理了该案,说明他符合立案条件,怎么是'滥用'诉权了?这位潘法官,到底是在侮辱我的智商,还是在侮辱立案庭法官的智商,还是在滥用法官的权利?帮助被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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