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2月13日,本网获悉: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枉法对过国兴在北京的维权行为进行训诫。
2016年2月6日,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访民过国兴收到八士派出所两民警察送来的《训诫书》,训诫理由竟为2015年12月10日其在北京联合国人权开发署驻北京办事机构周边地区有非正常上访行为,他觉得非常可笑,就立即对送训诫书的两名警察说:"我在北京已经处理过了,你们有北京的案件移交手续吗?"两民警根本不听他说话,就要他在训诫书上签字,过国兴不理,最后两民警就把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的《训诫书》放置过国兴的家中,走人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如果过国兴在北京有任何违法行为,首先应当由北京公安予以查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前提是应当先由北京公安将案件移交给无锡公安,除此之外,无锡公安无权管辖过国兴在北京的任何"违法行为"。训诫,本身就不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训诫只是一个程序性行政告知,因此,更没有移交的法定程序,如果过国兴在北京有非正常上访行为,只有北京公安可以对其进行训诫,无锡公安无权训诫,因此,无锡锡山公安对过国兴的训诫行为是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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