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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9月 02, 2012

【维权网11036】 合肥公交司机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昏迷21日未获工伤认定(图)

合肥公交司机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昏迷21日未获工伤认定(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合肥市公交车司机罗治强在2012年春运期间的正月初五上午930分,驾驶公交车突发脑溢血昏迷长达21日苏醒,脑部受损,智力受影响,行动不便,企业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21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书》,因此导致罗治强的医疗费、工资和护理费无保障,其生存权、健康权都受到侵害。

苏醒后的罗治强



合肥市公交集团东祥公交有限公司40路公交车司机罗治强于2012127(春节正月初五)上午930分许驾驶满载乘客的39路公交车从肥东驶往合肥在肥东三十埠桥附近突发脑溢血,在昏迷之前,罗治强踩住刹车将车停在路边,无一名乘客受伤。昏迷中的罗治强被恰巧路过的警车中的警察发现,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在昏迷了21日后终于苏醒,经半年多的治疗后,现正在一家医院康复治疗,罗治强的亲属们在庆幸罗治强经医院抢救治疗捡回一条命后,却面临由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使罗治强的医疗费、工资、护理费待遇无法解决。

罗治强在突发脑溢血,昏迷前紧急踩下刹车保护乘客安全的事迹经安徽卫视经济生活频道《第一时间》、《帮女郎》、《安徽商报》等媒体报道后,安徽省政协委员严真友捐款5万元,另有热心乘客及其他爱心人士捐助,合计有捐款6万余元,东祥公交有限公司亦发动员工捐款8千余元,可面临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后期无法预料的医疗费用,这些远远不够,何况还有罗治强的工资及护理费问题如何解决,故罗治强妻子王琼期盼罗治强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样才能保障罗治强的医疗费用和家人的生活。

据王琼介绍,罗治强年仅41岁,自己37岁,女儿9岁,家庭生活费用全部依靠罗治强公交车司机的工资收入,如今,罗治强虽然苏醒,经医疗后已经能够行走,但是智力受损严重,右侧肢体活动不利,运动性失语,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捐款的费用早已用完,还借款5万元,企业支付罗治强工资到7月份,贫困的家庭无力承担未来罗治强的医疗费,更因工资断绝而面临生存问题。

罗治强的问题不是一个个案,2008年合肥公交车司机李俊就是在驾驶公交车时突发脑溢血,在昏迷前紧紧踩住刹车使公交车停稳,李俊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能够适用于罗治强认定工伤的是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第一项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的不符合实际生活的要求是明显的,现今医疗技术发达,罗治强突发脑溢血,被警察及时送医院救治,按医生的说法,如果稍迟一步,罗治强就很难抢救过来,而罗治强经医生CTA检查未见血管畸形以及动脉瘤,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皆为"脑出血、高血压病三期",就高血压三期,王琼强调罗治强每年都在公司体检,如果有高血压,公司就不会安排罗治强从事公交车司机工作,因为公交公司要为乘客安全考虑;罗治强脑出血时自然是因为血压高的原因。王琼分析罗治强之所以突发脑溢血的原因,是春运期间连续加班,一个月仅休息两天,而且公交车司机工作压力大,罗治强在突发脑溢血那天,又是被临时从40路公交车调到39路公交车,线路不熟悉,又在修路,导致罗治强精神更加紧张。

因医疗技术日益发达,突发脑溢血病人多能获及时抢救而生存下来,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却规定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岂不是让人活不如死!或48小时为时间点以区别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如此落后的立法,岂不是令工伤职工及亲人流血流泪,更令企业职工不能安心从事生产。我国近年来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为此亟应改革法制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确实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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