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刘萍就警方不批准游行申请一事提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江咸仲报道)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近日就新余市渝水区警方不批准游行申请并对他们施暴一事继续向新余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决心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公民的权利。
江西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为了抗议新余市和渝水区两级法院对其5起行政诉讼案件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等不依法立案行为,在魏忠平陪同下,于9月19日向渝水公安分局递交游行申请书。
渝水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其申请后,当即就答复她不予批准许可。不仅如此,而且,以刘萍拍照发了微博,并在9•16和9•18游行时喊了“打倒腐败”等反动口号为借口,对刘萍和魏忠平大打出手。
刘萍不屈不饶,决心与公安部门的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和警察的暴力犯罪行为叫板到底。她一方面大胆曝光警方的暴行,一方面对警方不批准许可她游行申请的行政乱作为向渝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下就是9月19日被渝水公安分局无任何法律依据口头驳回的《游行申请书》:
游行申请书
申请人: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
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渝水分局):
近两年来,申请人向渝水区法院立案庭递交过以下5起行政诉讼的起诉书及其相关证据附件——
1、2010年6月28日,诉新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不查处申请人举报新钢公司违法强迫内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2、2010年11月19日,诉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对申请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3、2012年4月13日,与魏忠平共同诉讼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多次限制申请人及魏忠平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行为;
4、2012年9月11日,诉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对申请人2011年5月18日的非法拘禁报案既不立案,也不告知立案与否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5、2012年9月11日,诉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对申请人2012年4月9日的非法拘禁报案既不立案,也不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渝水区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的起诉材料后从不出具收据,甚至对申请人投递的快递邮件也拒绝签收。总是说你回去等电话吧,但一等就是几个月甚至一两年而杳无音讯、石沉大海。
2012年4月中旬,申请人与魏忠平、李思华、彭新莲一行四人到新余市中级法院反映渝水区法院对我们的多起诉讼案件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行为,请求市中院对其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依法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责,遭到市中院不予理睬的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渝水区法院立案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材料完全实行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的“三不”主义;新余市中级法院拒绝履行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的职责。该两级法院的上述行为既严重违法,也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本次游行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法律,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使新余市和渝水区法院依法立案。谨此,特申请以公民身份依法进行游行抗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根据以上宪法和法律规定,特向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渝水分局)提出游行申请。
一、关于游行方式:
由申请人等六人以步行、喊口号、举标语牌、穿着抗议套装、递交请愿书等方式进行游行。
二、关于标语、口号: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申请人准备的标语和口号是:
1.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2.坚决拥护依法治国! 3.坚定维护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
4.坚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5.坚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反对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内部规定!
7. 反对立案庭收材料不写收据、不书面回复立案与否!
8.强烈抗议有法不依、有案不立!誓将诉讼维权进行到底!
9.强烈抗议民告官难难于上青天! 10.不主持正义的法官滚出法院去!
三、关于游行人数:此次游行申请人就是负责人,总计六人:李学梅、周讲英、李小玲、魏忠平、李思华共同进行。
四、关于车辆:本次游行只步行,不用车辆。
五、关于音响设备:
本次游行只用一只随身挂的小型扩音器或手携喇叭用于喊口号。
六、关于起止时间:
2012年9月26日上午8点半开始,至渝水区法院依法出具了对申请人上述5个案件的书面回复受理意见时暂时结束【若立案后不依法审判,再另行申请游行示威】。
七、关于游行地点:
在渝水区法院、新余市法院、新余市政府、抱石公园门前200米处来回走动。
八、关于游行路线:
抱石公园门前→渝水区法院门前→新余市法院门前→新余市政府门前→抱石公园门前。
九、关于游行的责任人:
本次游行由申请人等六人进行,所有法律责任由申请人一人承担。
申请人:刘 萍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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