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那的孩子又一次充当了转基因作物的小白鼠。我们自然是最后一个知道的。要不是绿色和平组织的公开批评,我们会被一直蒙在鼓里,二期三期的实验也许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呢。关于转基因的潜在危害,众说纷纭,转基因的科学家们都信誓旦旦说绝对安全,而另一些科研机构则给出了跟多令人震惊的动物实验结果。我们该相信谁?
转基因不是氰化钾,即便有害,也需要长期累积才能显现,也许几代人都无法察觉,但基因一旦突变,则可能是毁灭性的。从分子生物学角度看,不用说人和猴子,就是人和小白鼠之间,其基因差别都很小。说不定那天,几个关键基因突变,我们生的孩子真就成了小白鼠。
有点耸人听闻,但却是可能之一。
另一种可能是转基因确实非常安全。
当然更大的可能是转基因是否安全,在可预见的将来根本不可能被证实。
没有人会拿整个族群的存亡命运去做一个风险不定的临床实验,除非他是疯子,而且任何人也没有这样的权力。在对转基因的合理怀疑无法被排除之前,转基因问题就不再仅仅是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的主体是享有基本人权的人,而不是小白鼠一样的实验对象。因此一旦走出实验室,转基因问题根本上是个权利问题。
人应该对转基因食品有说“不”的权利,而这就需要建立追溯制度,弄清它们的血统,说白一点就是要让转基因和非转基因认祖归宗。这既尊重了公民的选择权,也是为转基因正名所必须的。
我们也乐见有人对转基因食品不存戒心而长期食用。这样的人估计不会少,方舟子和方粉们不一直在鼓噪转基因嘛。当然鼓噪转基因不是罪过,甚至都不是过错,但鼓噪转基因不必再贴标签特别说明的人,则其心可诛,应该强制他吃转基因食品。他力图剥夺别人的选择权,就应该请君入瓮,先把他的选择权剥夺了。
这是转基因食品的自由选择问题。
而在转基因食品的临床试验方面,情形则更为复杂。根据国际条约,此类实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和《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宗旨,其核心是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人格权。
此处的知情是个法律概念,涉及受试者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一个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如果自愿接受临床实验,完全合法。而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被认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超出其认知能力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需要其监护人追认。10周岁以下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资信所限,不知这些孩子的年龄。但这些孩子对转基因受试所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认知,则是公认的事实,美国研究者说已经得到其父母的授权也从侧面证明了这点。
问题来了。得到了监护人的授权,就合法了吗?
姑且假定这授权的获得没有任何瑕疵,即全面完整的向其监护人告诉了可能的危害。实际情形如何是让人担忧的,甚至肯定没有尽到全面完整告诉的责任,否则难以解释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会为蝇头小利而同意。也许他们说这是免费的营养液都有可能。在没有证据之前,我不想诛心的去猜测这些。
还是让我们回到这个问题。得到了监护人的授权,就合法了吗?哪怕这授权毫无瑕疵。
答案是错。
监护权从其本质上是一种保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监护人无权同意可能给被监护人带来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的民事行为。考虑到转基因临床实验具有给受试对象或然损害的特点,其父母根本无权同意。同意了也是无效,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因此,获得其父母的同意不能作为侵权免责的理由。
美国研究者,中方相关批准机构,学校,监护人都是侵权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更为正确的做法是由国家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查清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弄清其中有没有涉罪行为。如果不涉刑事犯罪,则由其监护人代表受试者向侵权者主张权利。
这是一个主权国家、法治国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人权和正义的应然选择。
冷锋于一箭阁
锋镝牢囚取次过,依然不废我弦歌
死犹未肯输心去,贫亦其能奈我何?
------黄宗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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