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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0月 21, 2013

【维权网15380】 公安与法院所言相互矛盾,梅跃新维权一波三折(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524日,王小�回家时,发现其公公梅跃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茶山街道富强村委周家村189号的一栋小楼被不明身份的人摧毁了,当即向茶山派出所报警,并做了笔录,警察告诉王小�:上午对你家强拆的是天宁区法院,有事找法院。王小�找到天宁区法院,想问个究竟。但该院院长矢口否认,并告知王小俐:"梅跃新的房屋不是法院拆的。"

王小�无可奈何,只得别开蹊径,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要求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公安局答复:经调查核实,您报警的内容不属于案件,系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拆迁(【2013】天执字第856号),茶山派出所在接待过程中已多次向您告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王小�终于有证据证明,天宁区法院在梅跃新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强制其房屋拆,看天宁区法院将如何辩解?王小俐与天宁法院院长黄亚庆相约,商讨非法强拆如何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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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日,王小�如约来到天宁法院。王小俐向院长黄亚庆出示了市公安局的答复和天宁区法院作出的(【2013】天执字第856号)公告以及北京的另一法院出具的强拆公告,一一作了比较,以证明强拆必须有院长签字。而天宁区法院作出的公告,没有院长签字,依法不能强拆。院长黄亚庆十分尴尬,自嘲地说:"我们法官也是吃五谷杂粮长大的,难免会有错。"王小俐认为,院长承认错误是改正错误的前提,但不能以"难免有错"推卸责任。法院有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小俐还指出,天宁区法院作出的【2013】天执字第856号公告,不仅内容虚假,且程序违法。公告所称,向梅跃新送达执行通知书,纯属子虚乌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告要有院长的签发章,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为了查明天宁法院执行的情况,王小�多次到天宁法院档案室,请求查阅执行卷宗。但档案室工作人员告知王小俐:本案未归档,无法提供。

王小俐感到奇怪,强拆房屋近五个月了,还未归档。但法律规定,执行三个月必须归档。天宁区法院口口声声依法司法,却蓄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归档而不归档,是居心叵测,还是想逃避责任?

2013
1014日,王小�再次给黄亚庆院长打电话,王小�愤怒的说:"冤有头、债有主,我还会找黄亚庆院长追责的"
   
常州市天宁区法院院长黄亚庆:13506127718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长金继英:13775282345
   
王小�电话:1381505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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