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据居住在成都的台胞罗秀明向本网信息员控诉:她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对锦江区东大路44号附26号营业房面积80平方米,被政府非法实施强拆,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还告知她可以起诉。
由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行政赔偿诉讼法律文书名称以外的(2011)成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高新法院以行政赔偿诉讼要收费为由,违法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作出(2012)高新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以公民代理人罗福元,曾经依法受到过刑事处罚为由,为她代交的50元案件受理费不合法,认定她未交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她为此多次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经协调,高新法院建议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2013年11月15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法官刘静接到罗递交的行政赔偿起诉材料和她委托罗福元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还是经海基会推荐并由台湾公证人蔡宜珍公证。
但成都中院立案庭法官刘静滥用审判职权,越权不准许罗福元为她代理诉讼,侵犯了罗秀明自由聘请代理人的权利。
罗秀明说:现在,他已经向中纪委反应,请求中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给他一个说法。
台胞罗秀明、电话:886912765195、联系地址:台湾台南市永康区复兴路282巷39号。
委托代理人罗福元1582840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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