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09年5月12日中午11点28分,南通张亮因遭遇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暴力和侮辱向南通110报警。但110不出警,张亮向江苏省公安局督察大队打电话,要求调查处理。江苏省公安厅没有告知处理结果。张亮于2013年9月5日请求江苏省公安厅公开江苏省公安厅督察对南通110民警接警后3个小时才到达现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结果。
2013年9月26日,江苏省公安厅作出了《关于张亮申请信息的答复》,但没有发文字号;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其内容也是答非所问;且加盖了内设机构的印章。张亮不服,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江苏省公安厅作出的该《答复》违法,责令其依张亮的申请内容公开政府信息。
2013年12月3日,公安部作出了公复驳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即:驳回申请人张亮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江苏省公安厅作出了《关于张亮申请信息的答复》,告知张亮2009年5月12日南通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通知崇川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进处警,13点28分,处警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以故意损坏财物为案由进行了受案登记"。对此,张亮不服,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部作出的公复驳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张亮认为:
首先,公安部决定书中提到是《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但该编号的《受案登记表》来源不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14年】崇信复第08号政府公开申请告知书断然否定有公安部所提到的上述《受案登记表》。
其次,公安部转移了行政主体。张亮针对的主体是江苏省公安厅督察,而公安部对江苏省公安厅督察的调查处理结果是否应当公开未予以评价,而转移了行政主体,即偷梁换柱,却是针对处警民警是否登记进行了调查。公安部犯了文不对题的逻辑错误。
再次,公安部认定:2009年2009年5月12日13点28分,崇川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处警人员填写了《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但经历了4年半,却无下文。对此,严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公安部明知有猫腻,却不追问原因,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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