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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11, 2014

【维权网17936】 洛阳兴隆寨村恶人先告状,孙金柱提起反诉保家护地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78,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兴隆寨村北村孙金柱向涧西区法院提交反诉状,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2、判令反诉被告兴隆寨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20137月,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村民委员会强迫孙金柱已经出嫁的女儿签订《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整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孙金柱拒绝履行并非自己签订的协议,其行为完全正当。兴隆寨村委会起诉孙金柱夫妇,显然是恶人先告状。

20131021,兴隆寨村委提起民事诉讼,莫名其妙地将没有签订协议的孙金柱夫妇列为被告,请求涧西区法院"判令二被告积极履行《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整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立即自行搬迁并将相关房屋交由原告验收,并赔偿损失5万元。"奇怪的是,涧西区法院擅自将二名被告增加为四名。即将孙金柱的二个儿子也列为被告。该法院还作出裁定,准予该常委会的申请,将对四被告先予执行,理由是情况紧急;并分别拘留了孙金柱夫妇,其实质是鼓励、纵容非法圈地。

该村委会起诉后,涧西区法院迟迟不开庭,至今已有八个多月了。孙金柱与二个儿子为了保家护地,提起了反诉,认为该《协议书》无效。事实很清楚:

1、征收补偿安置系政府行为,村委会无权与任何人签订有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签《协议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孙金柱及其儿子未与任何人签订该《协议书》,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签订。故该协议无效,对孙金柱及其儿子没有任何约束力。3、村委会声称损失5万元,无论是否与事实相符,都应当由村委会自己承担,因为该《协议书》无效。因村委会起诉后又无理申请先予执行,孙金柱因此被拘留,精神痛苦,村委会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失。

涧西区法院一方面认为情况紧急,裁定准予先行执行;另一方面拖了半年多还迟迟不开庭。如果是情况紧急,为何迟迟不开庭?如果情况不紧急,有必要裁定先予执行吗?涧西区法院陷于自相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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