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7月28日,济南倪文华诉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经过二个多月的折腾,终于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
3月29日,被告《南通日报》刊登《南通中院全面整治庭审秩序,一人旁听"闹庭"被拘留10天》报道称:"在当天的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请其退出代理人席位。在倪文华退席后,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江海晚报》也刊登了内容类似的文章。《南通日报》报道误导大众,主要内容是:
1、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引起张华不满。
2、张华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
3、张华的行为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倪文华认为,该报道违反了广电总局的规定,记者未经核实,偏听偏信,损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
首先,倪文华有资格为王广明代理行政诉讼案。倪文华持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书(该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颁发),系王广明单位的法律顾问,应视为王广明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王广明代理行政诉讼是有资格的。
其次,倪文华为王广明代理的是行政诉讼,依据最高院【2011】行他字93号司法解释规定,是鼓励公民代理行政诉讼的,规定只有三种人不能代理。一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二是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三是可能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显然倪文华不属于不能代理的人。除此之外,该司法解释还强调,即使缺乏法律知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是可以代理的。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认为倪文华不能代理,也就是说,倪文华还不如"缺乏法律知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明显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原告倪文华持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表明倪文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资格。倪文华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且至今还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南通日报社等媒体认为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资格的依据,无非是南通中院与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但该《若干规定》本身就是非法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蓄意剥夺了公民的代理权和被代理权。因此,该《若干规定》不能作为倪文华没有代理资格的依据。况且,倪文华作为王广明单位的法律顾问,就相当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使按《若干规定》也是可以代理的。
另外,南通日报等所谓张华"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系虚假内容。此虚假内容降低了社会对张华的评价,也损害了张华的声誉;所谓"张华的行为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是毫无事实根据,明显是对张华的中伤。
倪文华指出,南通日报在报纸上指名道姓大肆宣扬倪文华没有公民代理资格,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但影响极大,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请求法院责令南通日报社、江海晚报社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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